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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资讯( 第二十五期)

2023-12-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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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

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取得劳务报酬转化收入性质,补税加罚款合计约5000万元

▲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在厦门揭牌成立

▲公安部查处一大批涉案民营加油站,追缴偷逃税款14.6亿元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因无法突破清税前置丧

失救济权,法院主动促成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明确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指引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税务总局更新发布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包括可在网上办理的233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发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尺度,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取得劳务报酬转化收入性质,补税加罚款合计约500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11月13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对张某某《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查,深圳市税务局发现,张某某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深圳某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取得的劳动报酬转换为上海谛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硕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税。


2020年至2021年,张某某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万元,其中,2020年获得5289万元、2021年获得4514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张某某2020年至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个税3498万余元,但实际只缴纳315万余元,少缴纳个税3182万余元。


深圳市税务局认为,张某某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拟对张某某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2万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1万元。


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在厦门揭牌成立


来源:中国税务报


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成立。据了解,这是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从此,厦门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将在此处进行“三合一”的集中管辖、审理。随着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成立,思明区人民法院组建由10人组成的涉税案件专门审判团队,通过统筹融合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职能,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涉税案件,统一涉税司法裁判的标准,着力培养专业涉税法官人才,提升涉税审判的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同时,邀请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21名财税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为正确处理涉税纠纷提供有力支撑。此外,通过建立具有财税知识和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民陪审员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


公安部查处一大批涉案民营加油站,追缴偷逃税款14.6亿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11月30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全力打击黑客类违法犯罪举措及总体成效情况。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彤在会上指出,公安机关依法严打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国家税收制度的黑客犯罪。


李彤表示,公安机关紧盯使用黑客技术和工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制度的犯罪,重拳打击利用芯片和系统漏洞,非法篡改核心代码,更换作弊设备,篡改税控数据,偷逃税款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


公安部针对非法篡改加油机税控芯片偷油偷税犯罪行为发起集群战役,查处一大批涉案民营加油站,追缴偷逃税款14.6亿元。


四川、重庆警方侦破多起破坏税务系统防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查明虚开发票1.4万张,价税合计约15亿元。


山东、浙江警方打掉多个以篡改网站页面、清空网站数据、加密重要文件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查明被该犯罪团伙侵入勒索的网站平台300余个、民营企业400余家,涉案金额达50亿元。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因无法突破清税前置丧失救济权,法院主动促成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


近日,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涉及的被诉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以及行政不作为,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房屋征收、道交管理、市场监管、治安管理、工伤认定、纳税争议等,与食品安全、房地产纠纷、营商环境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全面反映山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成效,对统一全省法院行政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引导意义。


典型案例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鹏祥公司诉山西省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28日,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鹏祥公司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共计400余万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鹏祥公司罚款5万元。鹏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由于纳税争议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鹏祥公司遂向山西省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山西省税务局认为,鹏祥公司未依法履行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清税前置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鹏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山西省税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基于同一事由对鹏祥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个决定系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明显存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要求复议前置、清税前置。鹏祥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缴税款很可能会丧失权利救济机会,并且还有可能造成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且与生效裁判相悖。鉴于此,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着眼,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府院沟通协调机制等,最终促成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诉涉税务处理决定,鹏祥公司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障就业和促进经济活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为中小企业脱困减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主动协调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空转,实现了公正和效率双重目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指引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第20条指出,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