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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在学校吃出问题,该如何维权

2019-03-15466

发现原创||在学校吃出问题,该如何维权

原创 甘哲楚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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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3-1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成都一中学被曝学生吃“猪食”,校园食品安全被推上“风口浪尖”

网友爆料,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存在食品过期发霉现象,曝光的图片中显示有过期食品、冻肉、烂肉等,令人触目惊心。据调查,供应商为四川德羽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除了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外,在服务的学校有包括、成都七中、广元中学、广安中学、简阳中学、隆昌一中、雅安中学、兴文二中在内学校20余所,服务四川学生10万余人。                                                   

(来源:中国教育装备网)


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18年9月,《新京报》报道江西省万安县部分学校学生营养餐出现发霉、变质等问题,多名学生在食用午餐后腹痛,其中有3名学生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其中年龄最小的仅6岁。时值两会,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报出,牵动全社会的敏感神经,也将此事件及其影响推向舆论高地。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广大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乎每一个家庭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从律师视角,谈谈中小学生应该如何维权。


一、维权主体,即由谁来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中小学生作为实际的受害者,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中小学生大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维权事宜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


二、维权路径,即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一)通过向学校食堂主张违约责任维权。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出钱购买食物,与食堂形成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中小学生大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食堂就餐的行为显然是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因此系有效行为。那么,食堂承包方作为食物提供者,具有提供安全合格食品的合同义务。若提供的食品不合格,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发霉食物致使学生身体受损,还应赔偿学生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通过主张侵权责任维权。食堂承包方售卖发霉变质的食物,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等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可以要求食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生与学校是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当学生因食用学校食物致使身体受损、食物中毒的,食堂对学生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竞合的情况下,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起诉食堂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在通常情况下,以主张侵权责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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