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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有道 ||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2023-02-211495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就是通常说的卡特尔,是由经营者通过协议、一致行动计划或其他合同等形式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可以由几家或几家以上的经营者签署,旨在达成共同的目标,如控制市场份额或抬高价格,从而使这些企业或垄断者获得更高的利润。垄断协议,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是经济领域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


2021年全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各类垄断案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 亿元。其中,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30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垄断协议案件11件,罚没金额16.73亿元。2021年办结的垄断协议案件涉及1个行业协会、43家企业,主要分布在医药、建材、燃气等民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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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的11件案件中,9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占比高达81.82%,其中一件涉及固定价格商品行为,8件同时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2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均涉及固定转售商品价格和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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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垄断协议根据主体可以分成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产品、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达成的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直接限制乃至排除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极大。


纵向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发生在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如生产者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经营者之间属于买卖关系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对应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除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之外,还存在行业协会垄断,行业协会垄断是一种集体行为,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我国的行业协会垄断常见于建材、医药、电力等行业。以医疗行业为例,医疗行业中存在的垄断协议主要发生在原料药市场,且以横向垄断协议居多,比如固定或者抬高医药价格,独立的医药经营者之间联合抵制、拒绝与特定的企业进行交易等。纵向垄断协议主要以非价格限制为主,比如特许经营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特许销售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等。2012年,由上海高院审理的“强生案”,就是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第一案,属于医疗器械领域。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构成


1.主体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具有买卖关系的

经营者。


2.表现形式


(1)协议:由经营者之间就排除、限制竞争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包括双方形成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

(2)决定:行业协会促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3)协同行为:指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3.垄断协议的目的


(1)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故意。

(2)从客观效果来看,垄断协议的行为已经或者足以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应。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有排除、限制竟争的影响,但此类行为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七种豁免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五、典型案例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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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 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4年至 2020 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含有固定产品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内容的市场运营规范、经销商管理规则、线上市场管理规范、承诺书等文件,并通过发布价格政策,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承诺书等方式,实现对产品价格的管控。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在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LED 照明灯、数码配件等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销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行为在线上和线下均得到了实际执行,当事人还通过强化考核监督、委托中介机构维价、惩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 14 条(现为第18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2021年9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 2020 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 98.27 亿元3%的罚款,共计2.95 亿元。


对于公众来说,“全国统一零售价”是一个常见的商业行为,为何一个销售电源插座的企业也能实现垄断?


原因在于,从2014年起,公牛集团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也就是说,处于上游的插座生产商公牛集团,要求下游的插座销售商一起,对插座以固定价格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学理上称之为是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原因就在于“转售”二字,它意味着产品发生了销售,销售所有权都进行了转移,生产商将其产品卖给经销商或零售商,这时后者已经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因此其有权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价格将该产品卖给其他经销商或最终用户,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赋予他的定价自由。


法律上之所以要把转售价格维持视为是垄断行为,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它对竞争秩序带来侵害。这种被侵害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统一销售价格降低了销售商的价格竞争,缩小了消费者的可选择空间,本来消费者可以就同一个商品“货比三家”,但是现在价格都一样了,就失去了价格选择的机会;限制最低售价增加了价格透明度,而价格透明度的增加会增加市场领导者的地位,最终会把这种高价转移到消费者头上;减少了销售环节的创新,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使供应商得以排斥小竞争者和更有效率的竞争者。


六、经营者如何应对市场上的垄断协议


1. 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如果经营者发现其他经营者存在垄断行为,可以向这些执法机构投诉,要求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2.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


3. 加入相关行业协会或商会


加入行业协会或商会可以增加经营者的议价能力和行业话语权,同时协会或商会也可以通过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的方式来维护会员利益。


4.调整经营策略


经营者可以考虑调整经营策略,寻找其他的市场机会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从而减少对垄断经营者的依赖和遭受损失。


5.寻求公众舆论支持


经营者可以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披露垄断行为的事实,增加舆论压力,迫使侵权方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国家反垄断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2年6月8日发布。

2.林文:《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1年)》,载王先林主编《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出版。

3.高树涛:《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

4.贤集网:《公牛集团遭反垄断处罚后续现状,公牛为何被判定垄断》,

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2840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