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由过去的两档增至三档,并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可以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有必要根据修改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及时作出调整,以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
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解释》的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罗毅律师刑事团队对本司法解释的修改要点进行解读。
《解释》共20条,主要可以归纳为10个方面的问题。
1
《解释》重新设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共列有11项情形。升档量刑情形也有11项,除兜底项外,针对排放危险废物、违法所得或致公私财产损失以及致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3项入罪情形,分别设置升档量刑标准;针对污染环境罪新增的4项第三档量刑情形,相应规定所涉行为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标准;针对森林毁坏、疏散、转移群众以及致人中毒3种情况,设置相关升档量刑情形,并对数量标准作出完善。《解释》第3条则对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作了明确。
2
《解释》多个条文对涉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解释》第17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情况,专门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作出调整,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修改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认定;第15条第2款规定了危险废物数量的认定;第18条沿用《2016年解释》规定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的定性;第7条沿用《2016年解释》规定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理;第8条重申《2016年解释》的规定,明确涉危险废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3
《解释》确立了关于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处理规则
《解释》在《2016年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微调了关于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的适用界限。
4
《解释》释明了如何把握环境污染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解释》第5条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列举了4项从重处罚情形;《解释》第6条根据恢复性司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则。
5
《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升档量刑作出调整
《解释》第2条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不再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作出规定,明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适用情形。
6
《解释》延续环境监测、检测数据的审查使用规则
《解释》第14条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集的监测数据、公安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的检测数据等的证据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
《解释》调整了有毒物质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17条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基本沿用《2016年解释》第15条的规定,并根据实践情况对相关情形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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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反向行刑衔接规则
对于实施相关环境污染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解释》第12条明确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变相放纵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以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合力,完善“刑”“行”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
9
《解释》明确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
《解释》第1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具体而言,基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的现实情况,确立了鉴定与报告“两条腿走路”原则,既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也允许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10
《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其他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规则、相关术语的涵义作出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