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疫情叠加百年变局,进入新一轮经济周期的餐饮行业,为提升效率和优化管理,餐饮行业在赛道品类验证后,开始选择加速供应链发展,通过提升连锁化率和标准化程度,以期形成规模优势,以品牌力奠定话语权。直营连锁、加盟连锁、混合连锁[1]三种连锁方式铺好走向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单一品牌实现门店规模化运营。在餐饮行业的商业版图中,门店为直面消费者的最小前台单元,只有单店取得了高坪效与高产值,规模优势才能带来强势议价权与高水平毛利,因此门店的合规管理系重中之重。一旦某个门店因管理漏洞出现了内部贪腐,防火墙被突破,鉴于同质化的管理制度,内部贪腐恐腐蚀、蔓延开来,最终形成盘根错节的企业内部犯罪链条,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餐饮行业门店员工涉嫌内部贪腐犯罪,往往聚焦于管理、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职务侵占系高发罪名,“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群体性腐败”系常见犯罪类型。本文从餐饮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出发,介绍提起刑事控告的基本要点,以期帮助餐饮企业依法惩治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内部贪腐犯罪,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一、根据门店具体的经营主体,选择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或者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百个罪名,每一种犯罪都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构成要件[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门店员工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门店财物,但由于门店的经营主体往往具有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直接影响犯罪主体中的特殊身份以及犯罪客体中的财产权益,餐饮企业在对涉嫌犯罪的员工提起刑事控告时,应当选择不同的罪名。
(一)门店为公司、企业等单位形式的,可以选择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具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因此,当门店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门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可以选择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门店经营主体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门店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由于一人公司也是公司而非自然人,门店员工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同样可以选择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门店经营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除合伙企业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还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门店员工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时,损害的是门店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基于保护单位财产的立法目的,同样可以选择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对此予以明确。如(2017)黑0903刑初95号案例,收银员孙某某在个人独资企业的门店担任收银员时,通过收费管理系统的漏洞截留了门店7万余元,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可以选择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 我国《刑法》中涉及单位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总则中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另一种是分则具体罪名中以“其他单位”表述的“单位”,典型如职务侵占罪。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第一条,将单位犯罪中除机关、团体外的“单位”定义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但分则中各罪名罪状表述的“其他单位”是否同样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门店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单位”,若门店雇佣的店员实施了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因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在第40集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案例中认为“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却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因此,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单位”是行为的被害人,如果最终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归属于法律上的组织,则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归属于自然人则只能认定侵占。《民法典》第三章“法人”与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组成了法律上的组织,但个体工商户由《民法典》第四节规定,根据该节规定,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有名号但没有归属于该名号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系以自然人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中的被害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雇主实施的犯罪,一般以侵占罪论处。 餐饮企业的成长历程普遍经历起步(夫妻店、家族店)、引入投资者、快速发展(设立分店、加盟、连锁)、融资、上市等阶段,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管理等方面相较于法人组织具有更大的自由,发展之初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主体,待到规模化后,有的选择变更为公司形式进行管理,有的仍坚守不变,只是选择公司、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对于后者,由于法律意义上仍为个人而非法律上的组织,当门店员工出现职务侵占犯罪时,一般以侵占罪论处。 如(2020)苏0105刑初359号案例,王某担任餐饮店前厅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前厅事务管理和人员管理、营业额管理。王某在担任门店工作期间,欺骗门店收银员店内的银联收款码坏了,告诉收银员凡是顾客通过扫码付款,让顾客扫收银员的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付款,收银员再将款项转给王某,如果收银员收取客户现金,就直接交给王某。后王某直接在门店粘贴本人的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王某在收款后并未将款项转给门店负责人或者财务,借此非法占有了门店一百余万元。后被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当餐饮企业企业出现该种情况时,因侵占罪不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会被告知不予受理,正确的维权路径为向涉嫌犯罪的员工工作的门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区分门店员工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在职务侵占罪之外选择更适合的罪名提起刑事控告
职务侵占罪要求门店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监督、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即使行为人利用受单位临时性委派或授权从事劳务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在劳务活动中保管公款公物,典型情况如门店大扫除时使用门店的劳动工具。 在餐饮企业的门店运营中,职务便利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如门店店长,有组织、指挥安排全店日常运营管理的权限,直接对分店经营结果负责;有门店的人事权,对员工招聘、辞退、调动等有直接决定权;有权决定门店的日常经营支出,对门店财务实施监管,负责门店财务状况;有门店的营销控制权力。 二是如门店收银员、仓管员,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相关财物因岗位职责由其直接控制。 三是如销售、服务员、厨师,在营销订台、服务、烹饪等过程中,对自己经手的财物具有直接控制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则是指门店员工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的管理与支配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其他员工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门店环境与运作等,形成了非法占有门店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出于工作原因熟悉门店环境,便于进出门店全部场所、接近门店财物的情况。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害门店财物,可以选择盗窃罪提起刑事控告 (2015)狮刑初字第1560号案例,郭某某担任烟酒行的店长,负责店内人事、商品管理,具体负责招聘店员、列商品清单给老板母亲去进货,不具有补充货物、送货的职责,货物从仓库拿出来均要经过收银台买单。 郭某某在店长工作期间,发现门店存在没有对货物进行盘点的管理漏洞,于是利用日常补充柜台货物的便利,进出仓库,乘机夹带香烟到门店隔壁宿舍存放,待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安排他人带出宿舍出售,犯罪金额总计560余万元。 法院认为,货物从仓库拿出来均要经过收银台买单,郭某某虽为店长但职务并不具有此权限,郭某某将烟酒夹在衣服内偷带出仓库的手段,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之便。郭某某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职务便利使用门店资金,可以选择挪用资金罪提起刑事控告 (2019)鄂01刑终1164号案例,万某某先后担任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两家门店经理。根据公司制度规定,门店的发货流程为:先由客户主管确认客户需求(货名、数量、金额)后制作购物清单;后由总收室确认货款到账后,由总收室将购物清单转递至收银主管;再由收银主管确认到账后打印水单;最后由客户主管和防损人员共同发货,客户验收后在水单上签字。 万某某在担任店长后,通过事后补打水单的方式,指使门店员工,挪用客户的茅台酒货款归他人使用,后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三、报案建议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立案标准准备证据
罪名 立案标准 规定 职务侵占案 单位财物受损3万元以上 《立案追诉标准(二)》[3]第76条 挪用资金案 挪用金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金额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金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 盗窃案 单位被盗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 《四川盗窃标准》[4]第1条
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餐饮企业在报案时应当重点围绕固定、呈现犯罪行为和立案金额准备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案材料、报案人身份证证明、报案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涉案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状况、内部员工协议、保密协议、公司章程、相关书证、相关物证、购销合同、货物出库单、经济损失状况凭证、收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票据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等。 (二)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向犯罪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起诉标准。侵占罪要求侵占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四川省数额较大标准为1万元以上[5]。 关于起诉法院的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3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餐饮企业员工具有流动性,且员工可能在实施犯罪后不辞而别,因门店员工的侵占行为一般发生于门店,选择门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较为妥当。 关于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3.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4.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结语
餐饮行业门店员工可能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务侵占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没有准确认知,一时利欲熏心、误入歧途。企业在发现犯罪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刻展开降低损害、挽回损失的动作,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企业提起控告,并进一步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通过个案处理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弊病,从而有的放矢、查漏补缺,做好合规管理。 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敬畏才知行止。餐饮企业可对员工定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增强员工廉洁自律意识,让企业和员工在案件中警醒、成长。 注释: [1]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的融合 [2]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719.htm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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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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