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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你知道吗?

2023-08-0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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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订立遗嘱已经成为人们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方式。然而,要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非易事,实践中遗嘱被认定无效时有发生。本文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简单分析常见的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况。



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无效的具体情形


1. 立遗嘱人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践中,对未成年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一般没有太大争议;争议比较大的是成年人中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适用。


我国立法对成年人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未经法院认定,不能确定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常见问题一:


立遗嘱后,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变化,是否改变遗嘱效力?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立遗嘱时,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种情况,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第二种是立遗嘱时,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遗嘱有效,后来情形的变化不影响之前订立的遗嘱的效力。


可见,判断遗嘱的效力的时间节点,是立遗嘱时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状况,其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变化,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常见问题二:


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自书遗嘱时不需要见证人,所以在实践中,继承人可能会以遗嘱人自书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自书遗嘱无效。


若想避免此纠纷的发生,可以通过立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或者保留遗嘱人的医疗记录,或者对遗嘱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方式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及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这点容易理解,难点在于怎样认定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常见问题三: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在欺诈、胁迫解除后,立遗嘱人是否需要撤销该遗嘱?


从法律意义上,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自始无效,无需撤销也是无效的。


但是实践中,他人要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存在被欺诈、胁迫是很困难的。遗嘱一旦形成,如果立遗嘱人去世,很难推翻该份遗嘱的效力。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所立遗嘱是受欺诈或者胁迫形成的,最好在知道欺诈或解除胁迫后立即予以说明,或者订立新的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


3.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留有份额的遗嘱效力有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进行的限制。


那么,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该份遗嘱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遗产中划一合理部分,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意思按比例分割。


4.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财产来源不合法,比如是违法犯罪所得,该部分也无效。


三、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下遗嘱无效的具体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现有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人们比较喜欢采用的遗嘱方式之一,其具有设立遗嘱便捷、成本低的优点,但实践中自书遗嘱被确定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民法典》第1134条沿用的是《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条款,即: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或者遗嘱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或者不是本人签名,或者没有注明年月日,遗嘱是否有效,在《民法典》实施前一直争议很大。《民法典》也并没有针对上述争议修改相关法条。


结合司法实践,自书遗嘱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自书遗嘱包括正文和落款都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书写或者打印、复印,否则无效。


遗嘱的正文是他人书写,落款签名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这种情况不属于自书遗嘱,如果构成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则按照相应的遗嘱形式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


2.无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亲笔签名,遗嘱人的印章、指印不能代替签名,由别人代签姓名的自书遗嘱也无效。


关于按手印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遗嘱必须要由遗嘱人捺手印才生效,所以有签名没有捺手印的,不能判断遗嘱无效。


但是,实践中,一旦对遗嘱人的签名是否系本人亲笔书写产生争议时,往往是在遗嘱人去世后,而彼时遗嘱形成时间已经久远,遗嘱人的笔迹可能发生变化,笔迹鉴定时需要遗嘱形成时遗嘱人的笔迹样本做比对材料,而寻找这些比对材料往往非常困难。而一个人的手印是很难改变的,在笔迹存在难以鉴定真假时,用手印作为辅助判断遗嘱的真实性,是法官的普遍做法。


3.未注明或者未注明完整的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效力问题。


遗嘱注明年月日,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实践中常常引发纠纷。


遗嘱落款时间属于遗嘱形式要件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但此形式要件是否系效力要件,争议很大。也就是说,究竟未注明或未注明完整的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是否无效,一直争议很大。


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的答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虽然答复是对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规则,但亦是关于对遗嘱形式效力的意见。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未完整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形式要件是效力要件的观点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据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的意见,自书遗嘱签署的日期,缺一不可,只有“年月”无“日”、只有“月日”无“年”,只有“年日”无“月”,均应认定无效


实践中,也有形式要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遗嘱但认定为有效的情形,特别是上海市人民法院,往往重点审核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对形式要件的审核不重视。


司法实务中,未完整注明年、月、日导致自书遗嘱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笔者亲自代理的一继承纠纷案件,案件中自书遗嘱签署的日期只有“年月”,“日”期前空着,当时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争议都很大,该案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和再审,最后按照我方意见,认定了该份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遗产。


因此,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注明完备准确的日期,避免纠纷的发生,非常重要


(二)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人们往往担心自书遗嘱的效力,很多人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公证遗嘱仍是众多遗嘱形式中最稳妥的方式,若公证遗嘱因瑕疵导致无效,相关人还可以要求公证机关赔偿损失。


公证遗嘱,也需要注意依法办理,否则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形。


笔者以最近代理一个继承案件涉及到的公证遗嘱为例,分析公证遗嘱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公证员是否必须要两个公证人员?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笔者代理的王某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遗嘱公证书上,仅载明了一名公证员,且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出现效力问题。后经承办法官调取了全部公证档案,根据公证档案中的录像显示,办理公证时,现场是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只是公证书漏记了一名公证员,随后,公证处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补正。如果档案里无法确定有两名工作人员,那该份遗嘱,即使公证了,也无效。


问题二,老年人立遗嘱是否必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立遗嘱前必须要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实践中,不同的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时,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笔者代理的这起继承案件中,遗嘱人立遗嘱时已是88岁高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并没有进行专业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在公证档案的录像中,可以看出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当时意识清晰,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遗嘱内容也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份遗嘱也并未因此瑕疵而无效。


为了避免产生争议,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办理公证前先向公证处了解清楚遗嘱公证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老年人立遗嘱时最好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可见,经过公证的遗嘱并非就万事大吉了,事前考察办理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是否靠谱,公证员是否认真、负责和专业,是非常必要的。


(三)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见证人数量少于两人的遗嘱无效;

第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四,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四)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要求差不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


1.有剪辑、拼接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录音录像遗嘱应保证录音录像过程流畅,若录音录像过程断断续续,或者有剪辑、拼接嫌疑,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将难以保证,很可能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2.遗嘱人、见证人未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身份信息,或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未漏出正面肖像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见证人、遗嘱人未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身份信息,或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未漏出正面肖像的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无法核实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这样的遗嘱可能无效。


(六)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无论后面是否定设立其他遗嘱,其口头遗嘱都归为无效了。


四、律师观点


实践中,遗嘱出现的效力问题数不胜数。订立遗嘱时,必须谨慎小心。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处理遗产,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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