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资讯 || 我所邱浩然律师分享《电子商务多维合规(第二季第3讲)——电子商务合同解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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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律所开始了云课堂这种在线课程的尝试,今年年初由于疫情原因,在线课程从最开始的教学模式的延伸成为了全民参与的一个重要学习方式。随着用户学习习惯的养成,在线学习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2020年6月21日,邱浩然律师以云学院线上直播的方式,以《电子商务多维合规【第二季第3讲】——在线课程的著作权保护》为主题进行分享。
邱浩然律师先是分享了他对于“在线课程”一词定义的理解,在线课程实际上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主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传播知识的一种方式。在线课程在兼具便捷、高效、费用低、成本低的同时,也存在着技术依赖、互动性不足、需要一定自律、反馈性较差等缺点。同时,邱浩然律师从授课内容、授课形式、课程呈现画面、课程承载平台等方面,对在线课程与传统课程在课程形式上进行区分。
然后,邱浩然律师分析了在线课程的著作权问题,作品须具备独创性、一种智力成果以及可复制性三种特征,在线课程是否属于作品呢?从课程内容的角度,是课程讲师独立完成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作品范畴。而音视频资料仅是基于课程内容的展示,记录授课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品,独创性不足。在著作权归属方面,邱律师从作品是自主创作、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五个方面分析了在线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时,邱浩然律师以南京某橡塑有限公司与黄某著作权纠纷案为例,以案说法,分析了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问题。
关于在线课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邱浩然律师选择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加以解析,如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同时提供了免费和付费两种课程,但部分用户只选择免费课程,双方之间是否构成电子商务关系;疫情期间很多公司不能正常营业比如健身房,为了保持自己的热度,让教练通过直播的方式带领顾客健身,并收取顾客的打赏,是否属于电子商务行为;在线下订立了合同,平时也是在线下完成的服务的情形,但是因为特殊原因转为线上提供服务的,是否也是电子商务等。
最后,邱律师分享了各类主体应如何保护在线课程著作权,以具体案例为引,分析了课程上传方、用户方、在线课程服务平台等主体存在著作权纠纷的常见情形,并对一些特别情形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本次分享会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在线课程是否收费、著作权属于谁、平台方和授课方等各方都有何种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使大家对在线课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解,对于在线课程的著作权问题的实务操作也有了较为明晰的方向。整场课程干货满满,令人获益匪浅,分享会圆满完成。
讲师简介
邱浩然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发现所电子商务团队成员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版权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版权维权中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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