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发现原创__对董事职务无因解除权的几点思考

2019-05-01375

发现原创||对董事职务无因解除权的几点思考

原创 李哲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5-01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作者简介



李哲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残专委副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董事职务无因解除补偿问题的涉及是很大的进步,肯定了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但该解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解除原因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在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该指导案例的法律逻辑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董事职务无因解除补偿问题是一致的,均认为股东会享有任意解除权,对于解除的理由不进行实质的审查,人民法院将职务解除的理由和事实认定交给了公司。

本次解释中,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目前看来是不清楚的。




二、董事和公司之间就董事聘任、解除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就此问题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在宝万之争发生后,已有600多家上市公司先后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其中包括“金色降落伞”条款、“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

比如,中国变压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当发生公司被收购接管的情形时,在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团队(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支机构经营班子)及其他核心骨干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总和一千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董事和公司特别约定在任期期间内不得解除的,股东会有无权力决议解除呢?公司被收购后,新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约定变相罢免董事?防恶意收购条款是否还有意义?


三、董事职务解除补偿款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监管的统一,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其受雇于公司,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

从目前的劳动立法现状看,我国亦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委任制职业经理人制度,也无明确规定将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反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中适用人群的界定中还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仍属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对其行使解雇权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本次的司法解释中,股东会可以基于委托关系,随时无理由的解除董事职务。但该解释并没有说清楚董事职务解除补偿款的性质是什么,董事主张职务解除补偿的计算依据是董事职务津贴还是劳动工资?董事可以寻求董事职务解除的补偿,是否还可以同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离职补偿(若董事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四、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是否可以重新出任董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会选举产生。如果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非公司股东,则其被重新聘为公司董事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但如果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本身就是公司股东,那么在今后的董事候选人推荐上,是否可以重新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供股东会选举?

公司内部解除董事职务的性质是什么,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业处分。如果据此限制了股东未来的董事提名权,是否会演变为股东矛盾的新形式?但如果只是暂时的离职,没有更多影响的话,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又有何意义?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国公司法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公布是司法参与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重要体现,是社会的重大进步,希望不足之处可以在今后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得到解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