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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董事(非执行董事_董事长)辞职程序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9-04-29593

发现原创||董事(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辞职程序的法律问题分析

原创 李哲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4-2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作者简介


李哲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残专委副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此期间,董事的辞职行为实质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董事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并未受到减损。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董事如何辞职,辞职的程序如何,辞职何时生效,这些在法律上都属于空白的。在实务中,大多数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该问题也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司法实践对此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与前述学说一样,有持批准生效说,也有持送达生效说。以下是笔者通过阿尔法软件搜索到的部分案例及相关法院的裁判要旨。


案件

裁判要旨

中证万融公司与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世纪盛康公司公司决议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2014)陕民二终字第00124号

本院审理查明:金恩淑、蔡孟杰的《辞职书》明确写明:“请公司批准”,即把是否同意两人辞去董事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但世纪盛康公司至今没有以任何形式批准两人的辞职,亦没有将《辞职书》送达其他股东。因此,世纪盛康公司股东会未作出“批准”两人辞去董事的申请,表明对两人辞去董事职务请求的拒绝,且两人亦没有认为自己辞去了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职务;因此,金恩淑、蔡孟杰并未因提交《辞职书》而丧失董事资格。

中证万融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金恩淑、蔡孟杰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提交了关于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职务的辞职书。其时,赵丙贤系世纪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世纪盛康公司,因其认可已经收到该两份辞职书,故金恩淑、蔡孟杰的辞职已经生效。

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等竞业禁止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

由于法律、法规对董事辞职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履行何种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京渝天河公司的章程对此亦无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申请辞职即应发生辞去董事职务之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刘云丽与北京南极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18)京0105民初22059号

本案中,刘云丽为南极海公司的董事,任期为3年,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但2015年,刘云丽的任期届满后,南极海公司并未就董事改选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故,刘云丽仍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责。刘云丽向孙晋平及孙XX2提出的董事辞职报告及聊天时提出的口头辞职申请均为刘云丽的单方意思表示,南极海公司或南极海股东会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刘云丽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将南极海公司董事由刘云丽变更为其他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徐向红与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018)粤0303民初14558号

原告向被告董事会提出请辞的时间是2004年12月21日,但此时被告尚未召开董事会,对原告的辞职,被告董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原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职务的时间是2005年2月1日,因此原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职务的时间应当从2005年2月1日起算。

北京市京渝天河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温秋生、北京艾克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6号

温秋生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其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该意思表示已经被京渝天河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知晓,应当发生相应的辞去董事职务的效力。因此,温秋生辞去京渝天河董事的时间是2008年9月26日。


最高院在中证万融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中,指出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最高院的这一认定给了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问题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对此问题,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也再一次进行了明确,其认定我国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并因此适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认为董事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认定路径基本上与前述最高院在中证万融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中的裁判说理一致。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董事辞职程序、生效要件做出规定。在遵循商事自治原则的情况下,该问题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应当尊重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建议: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股东、其他董事、监事会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时生效。

董事辞职报告的形式不限,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内容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可以清晰知晓辞职董事的意愿即可。

原则上,公司董事辞职报告不能撤回,但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撤回。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新董事以填补因辞职产生的董事空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董事会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职权进行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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