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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投资人追索出资款的法律路径与认定要点

2026-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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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例:(2023)宁04民终835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3年8月14日

入库编号:2023-08-2-265-001



关键词:民事;股东出资;实际投资人;股东身份认定;退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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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石某某向A公司支付50万元,A公司随后出具《股权证明书》,记载其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分红记录,但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石某某参与了公司章程修订并签字,出席股东会,担任财务主管,并实际领取分红与工资。


后石某某主张该50万元系借款,其未被登记为股东,要求返还本息。A公司则主张石某某系隐名股东,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同意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某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财产,且其长期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双方实为投资关系,故未支持其返还请求。一、二审均判决驳回石某某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分内外关系:对外涉第三人,优先以工商登记、公示章程等“商事外观”为准;对内处理股东间、股东与公司纠纷,侧重“实质要件”—— 是否有投资意思、履行出资义务、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及内部文件是否记载。


判断款项为“投资款”还是“借款”,核心看是否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仅依单一文件。股东出资后,款项转为公司法人财产,受“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未清算且清偿全部债务前,股东无权要求返还出资,需经股权转让、减资等法定路径退出,直接主张返还于法无据。



三、再审研析


在这类出资款返还纠纷中,常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定性争议,因此,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辨析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对出资者而言,若法律关系被明确认定为借贷,则可直接主张债权,故实践中出资者多选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中的石某某即属此类情形。反之,如被认定为投资关系,能否及如何收回出资,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分析。本文旨在从投资人视角出发,探析在不同法律关系定性下,追索出资款的可能路径。


(一)首要焦点:投资还是借贷


从法律本质来看,投资和借贷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真实合意不同:前者合意核心是“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如股权投资或合伙投资),出资只是实现该事业目的的手段和前提,强调各方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命运共同体;而后者合意核心是资金融通,出借人享有固定本息返还请求权,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通常综合审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收益性质、资金用途和履行行为等因素,对法律关系性质加以判断。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799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从最初无需承担项目成本增加的风险,到享有固定年8%的预支收益,再到年8%收益不计入利润。而至2006年1月25日签订《协议书》,双方不但对何某的投入资金进行了结算并再次确认了年8%的收益,更进一步约定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灾、人祸,或当地政府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停止,或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何某除可收回全部投资款外还额外增加享有投资金额10%的收益。上述一系列协议,虽未明确约定何某不承担风险,但体现了何某投资风险在逐步缩小而收益不断固定和增加,且收益逐步与利润分离的过程,进而最终形成何某无需承担项目风险而享有固定收益的结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二)核心路径:出资款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分析


若资金性质被认定为投资而非借贷,则需进一步区分其属于股权投资抑或项目投资,二者在返还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文重点围绕案例相关的股权投资展开讨论。在此类投资中,投资人能否追回出资款,核心认定要件之一在于其是否实质上取得了股东身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其是否实际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决策、获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进行综合判断。以下将结合具体情形展开分析:


1.未登记为股东且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虽已完成出资,但既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登记,亦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获得分红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可认定其出资目的未能实现,股东身份未予确立。此时,投资人可基于其与公司或转让方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出资款。


需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通常会审查投资人是否曾积极主张权利(例如催促办理变更登记),以及相对方是否存在履行障碍或拒绝配合的违约事实。若投资人无法提供曾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对方表示愿意配合办理,则法院可能倾向于要求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而非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参见(2021)浙04民终1051号判决、(2019)粤0391民初896号判决】。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特别约定也是法院判断合同应否解除的关键依据之一。若协议明确将“未按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参见(2024)苏01民终5977号判决】,或约定后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前提【参见(2019)云0114民初6452号判决】。在此情况下,法院的裁判倾向是尊重合同自由,支持投资人解除合同,返还出资款。


2.未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投资人虽然未登记为股东,但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并承担了股东义务,且实际从公司经营中获得了收益,那么该投资人已经成为公司事实上的股东,其出资款已经转化为公司资本,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并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否则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故其返还出资款的请求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若想完成正式股东登记,可与公司协商变更登记,协商不成则可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3.已登记为股东但权利被侵害


如投资人已完成股东登记,但其股东权利(如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遭受不当剥夺或限制,其法律救济途径并非直接要求退股或返还出资。此时,投资人应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救济路径主张权利,例如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分红,或追究相关方侵权责任、请求恢复其股东权利等。


(三)实务指引:投资人的风险防范举措


基于前述法律风险分析,为有效防范争议并维护自身权益,投资人应在出资过程中重点落实以下三项措施:


1.明晰资金性质:以书面协议固定法律关系


出资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若为借款,须清晰约定本金、利率、期限及违约责任;若为股权投资,则应载明出资额、股权比例、管理参与方式、盈亏分担规则与退出机制。需特别注意,协议中若含有“保本付息”等保底承诺,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


2.固化身份证据:重视内部文件的签署


在办理工商登记前,股东资格主要依赖内部文件确认。若意图投资入股,投资人应确保其姓名与出资额载入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并妥善保留参与股东会、签署决议、获得分红的书面记录。对于延迟登记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并保存证据,避免仅依赖口头承诺。


3.熟知退出路径:理解法律对股东退出的约束


股东出资转化为公司资本后,无法随意抽回。退出须通过法定途径: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清算分配。投资人须清醒认识到,若公司资不抵债,不仅出资可能无法收回,还须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随时退资”等承诺应保持警惕,投资前需审慎评估公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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