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 || 塑胶行业应收账款管理专题(一): 债权凭证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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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管道行业作为制造销售行业的典型行业之一,应收账款高是行业的常态,交易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工程方、发包人、经销商等不同主体,合作模式多样,交易更为灵活,也因此存在交易周期长、回款速度慢、债权凭证较多等行业特殊性。
从笔者参与处理的几起清收诉讼看,该类企业往往因缺乏完整的债权凭证导致案件胜诉率低或胜诉后缺乏财产线索、执行难,项目回款一拖再拖。
本专题笔者就深入参与塑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和诉讼案件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结合该行业的行业特点及商务合作模式,从塑胶行业管理现状入手,概述塑胶行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管理常见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管理建议。
债权凭证管理现状
债权凭证的管理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整个交易流程,在管理过程涉及公司各个部门、不同环节,需要统辖各部门、各岗位的行为,以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常见问题如下:
合同文本不规范
条款过于简单,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缺少连带责任条款,常常出现因合作单位公司财产不足但却无法追责其实际经营人的情形;印章类型五花八门,效力存疑;授权书授权范围不明、授权期限经过;对账单无人签字、对账不符未作说明等问题。
签约行为不规范
身份信息审核须进一步严格规范
签订合同、送货单等重要文件时未对签字人资格进行审核,缺乏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的回收,部分送货单存在未签字的情况。
有效送货单不易查找保存
对账单不规范及无法对账
大量的塑胶买卖是采用阶段送货、分期履行的方式供货,供货周期较长,送货单是否有效签字并回收暂且不论,因涉及送货单数量庞大不易查找保存,无法及时集中快速查询具体货物交易配送情况,时常出现送货单保存缺失的情形。
在连续供货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对账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对账单亦可能出现无法对账、签署不规范的情况。
债权凭证管理法律分析及律师建议
(一)合同审查主要问题及法律分析
合同未签字但盖章
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在印章为虚假的情况下责任人的确定。业务合同通常约定有三种:
▲(1)约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种约定有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即生效的含义。
▲(2)约定“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章”的法律意义目前仍存在争议,根据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72号)的判决,最高院目前的观点认为,“签字盖章”并不代表“签字”+“盖章”,还需结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具体确定。
▲(3)约定“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存在上述条款,亦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生效的情形,此时若仅有盖章,合同是否已生效需结合其他证据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完成要约与承诺。
在实务中,印章的真伪很难直接确定,但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则可以在印章出现问题时,确定对方当事人或签名人的责任。
因此,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需同时具备签字+盖章,均应要求交易方在合同上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如是授权委托人签字须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对已存在合同未签字但已加盖公章的情形时,可要求对方在对账单、款项确认及还款承诺等处签字并加盖公章补强证据效力。
2
合同加盖财务专用章或项目专用章。
企业印章包括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财务私章、合同章。其中,在公安备案注册的印章,效力较高,通常都具有确认相应法律行为的效力。
▲(1)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文件上,则效力将产生争议。
▲(2)项目专用章
项目专用章一般为某一特定工程日常管理之需而刻制的印章,其功能为非经济类用章,主要是供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施工技术、资料之用。常见的即为项目资料用章和项目技术用章。
a. 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因此,如果合同中只存在资料专用章,因为印章名称已经表明其性质不具备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除非有其他辅助证据,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外观,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b. 项目技术专用章的效力并非一定无效,但需由相对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效力。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关键看双方事前的约定和事中、事后的行为来认定。如双方加盖技术专用章后,履行过程也是严格按照约定来履行,且如有证据证明“项目技术专用章”实际使用的范围不仅是技术问题,还包括经济范围并且是反复使用,足以推定为公司意志,此时,加盖项目技术专用章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3)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系法人机构对于财物业务专门使用的印章,从其名称来看,应当只适用于法人财物结算业务,并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功能。
但这个问题的讨论前提在于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使用财务章的情形,因为法定代表人本身具有代表公司从事经营业务的权利,故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而相信有效性,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这种信赖取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非其是否使用了财务专用章。
最高院观点
在合同书上加盖其他专用章不能当然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订立合同及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如财务专用章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如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可以认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但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认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
3
签字系伪造。
合同当事人的很多签字系伪造,包括合同签字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不一致,合同签字与对账单签字不一致,对账单签字与款项确认及还款承诺签字不一致,身份证复印件签字与欠条或还款承诺等签字不一致等情形。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当事人系民事关系的民事主体,当事人签字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确认依据,如存在法律文件签字不一致的情形,对方可以签字非本人所为作为合同关系不存在的抗辩理由,不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因此,建议在应收账款回收过程中核查各个法律文件中当事人签字盖章情况,最好能在业务员的监督下当面签字,并要求业务员对签字过程拍照、录像,若客户为自然人的,还需捺指印,防止出现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形。
(二)合同审查主要问题及法律分析
合同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授权委托书。
此种情况下,如无法证明合同上签字或对账的行为人有进行相应行为的代理权,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求其公司承担责任这一点将可能无法实现。
2
授权书授权范围仅包括收货
目前存在只要合作客户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后,所有文件的签字(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字、发货单签字、对账单签字、还款承诺签字)都由受托人签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来看,部分授权书的授权范围仅包括收货等的一般授权,因此在明确授权的范围有限或未全权代理的情况下,受托人签订合同、在对账单上签字的行为效力存在争议。
3
授权时间已过
授权委托书一般是由塑胶企业提供给合作客户公司签章确认的格式文本,但实际情况中存在合作客户公司自己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因客户自有版本对授权时间做了说明,超出授权期限后,如授权人仍对发货单、对账单签字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此时代理行为如客户公司不予认可,则诉讼中还需其他证据对授权行为加以证明。
(三)对账单审查主要问题及法律分析
对账单仅签字未盖章。
企业客户的对账单必须加盖公章,而个人客户则需要本人签字。实际情况中经常出现即便属于企业客户,一般亦是由个人签字,在非法定代表人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效力有争议。
2
对账单核实有误未作说明
对账单存在的另一个重大问题,部分债务人对账过后虽盖章,但写上“核对不符”。此种情况下,就对账单来看,债务人并未对债务予以确认。
3
客户拒不对账,却无计可施
部分客户逾期后,拒不对账。大多项目供货是连续送货,送货单繁杂且签字、管理均不规范,此时要提起诉讼也可能面临证据不足。
此时,在买卖合同里事先设计的送货单、对账单默示推定条款,及推定通知送达的联系方式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拒不对账的问题。
应收账款是塑胶企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债权凭证管理是账款清收的第一步,也是事前管理的重要工作。因各个企业情况有所差异,上述问题仅是冰山一角。
追求效益的同时,专业管理必不可少。目前塑胶行业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用更为专业、深入的方式,对债权凭证的发生、取得、保存进行全流程管控,通过专业的管理实现风险管控目的,以便为后期清收工作打下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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