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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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7民终2313号
案例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6962号
案例3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898号
案例4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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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分析
三、违约金条款无效的法律分析
四、违约金过高的法律分析
引 言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就业协议后毁约,另谋职业,放用人单位“鸽子”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就业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呢?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无效? 裁判案例 案例1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辽07民终2313号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本案法律关系的确认。2.是否存在违约,如存在违约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所签订的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本案中的协议中存在三方主体,除本案当事人,还有签订协议时上诉人所在学校。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关系的见证方。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统一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因此,本案中的协议与劳动合同在主体、内容、签订时间上均有不同,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预聘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协议》第七条约定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被上诉人渤海大学考虑在校生经济收入等情况,要求上诉人支付五万元(未包括已支付的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民申6962号
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涉案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刘某与A学院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就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由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以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来的就业意向,并不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涉案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因涉案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第一,本案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条款,是在刘某提供的协议格式文本之外手书添加的内容,并非格式条款。第二,争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A学院在今后的招聘工作中也应当更加注重与应聘人员的当面沟通协商,更加尊重应聘人员的意愿,更加规范地订立合同。第三,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是为促使双方均能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以实现双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目的,且该违约责任条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已为引进人才投入了相应的成本,毕业生也因协议中约定的工作而舍弃了其他就业机会,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另一方造成相应损失,因此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利益,约束双方均信守承诺。刘某与A学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又主动提出解除协议,不再到A学院工作,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主张A学院存在违约行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四,关于1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分析,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刘某要求A学院返还1万元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实质不公和不当。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3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6民终1898号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侯某与被上诉人Y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如当事人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如用人单位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向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后上诉人侯某通过向被上诉人发送《解约函》的方式要求解除就业协议,并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违约金8000元,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履行实际、违约金支付情况,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4民终47号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高级中学应否返还何某60000元招聘押金(就业保证金)。评述如下: 本案中,涉案《就业协议》的签订主体为三方,即何某、高级中学、秀山县教育委员会,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签订,从协议的内容看,何某和高级中学经双向选择达成了就业、聘用的意向,而非正式确立了劳动人事关系,双方也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故涉案《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涉案《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协议签订当日,何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高级中学转账60000元作为招聘押金(就业保证金),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知该款项金额是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而来(12000元/年×5年),目的是担保双方正式确立人事关系,且何某在秀山县服务5年以上,故该款项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而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虽然涉案协议仅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履约保证金,但是鉴于高级中学向何某收取的60000元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一致,再结合何某在协议签订当日即向高级中学缴纳6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何某与高级中学就收取6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达成了合意。何某现在已经入职某协会,无法再与高级中学正式确立人事关系,更无法在秀山县服务5年以上,履约保证金所担保的事项无法实现,故何某无权请求高级中学返还60000元招聘押金(就业保证金)。因高级中学向何某收取的60000元系履约保证金,而非违约金,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其他问题解决的前提和关键。笔者检索到的案例,无一例外均认为就业协议属于一般合同,并未对岗位、服务期、试用期、工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约定,其不属于劳动合同,其仅仅属于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 就业协议是为了督促双方遵守约定,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完成后续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主体之间可以为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在就业协议中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设置合同条款。 二、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分析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很多人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或者作为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举重以明轻,同样也不得约定违约金。 笔者列举的4个案例,法官否定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合同对待的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形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就业协议作为一般合同,约定违约金并无不可。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能依法设置违约金条款,就业协议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对双方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劳动者。 三、违约金条款无效的法律分析
违约金条款无效的抗辩理由,主要表现在格式条款的认定上。 案例1中,就业者一方主张就业协议是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改条款无效。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系手写添加,就业者签字即视为认可,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破解格式条款的方式有多种:一是双方充分沟通,保留沟通的痕迹;二是通过手写添加的方式,单独明确;三是通过加黑加粗加下划线等醒目的方式突出,以体现尽到了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四是通过对方手写已知悉并同意违约金条款的内容的方式。等等。 四、违约金过高的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为了确保就业者能履约,一般会约定一个较高的违约金,避免就业者因违约成本太低而随意违约。当然,作为守约者,在其诉讼请求中,可以主动降低违约金金额,这是其处分权。 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调减违约金,除非违约金畸高。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庭酌减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给出调减的合理理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其诉请将不会被支持。
烟火律师认为,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大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就业协议。如果确实有客观情况需要解除协议的,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坦诚地沟通、交流,最大限度降低用人单位的损失,友好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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