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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关于赡养费的几个问题分析

2024-01-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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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部分父母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情形。赡养费纠纷的发生往往由家庭矛盾引发。例如父或母在孩子年龄较小时,抛妻(夫)弃子(女),在年老之时要求子女赡养;也存在子女想脱离“原有”家庭的不良影响,努力拼搏作出一番成绩后,个别“眼红”的父母以赡养费为由向成年子女主张诸多不合理的要求;也存在着子女不满父母再婚进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本文现对赡养费的常见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帮助。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并具有道德属性,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子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


1、现实生活中,常存在“你不养我小,我不养你老”这样一种误区。但是赡养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不能进行免除。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一般认为年满六十岁或因残疾等因素缺乏劳动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其收入低于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此种情形下,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2、案例链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9100号白某诉刘小某赡养费案抚养费纠纷一审案


(1)基本案情


白某、刘某于1984年5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白小某,于1988年6月23日经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6月15日,刘某起诉变更抚养权,经过审理,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作出(1993)汉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小某由刘某抚养并由刘某承担全部生活费,另,该判决书记载白某于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8年。白小某后更名为刘小某。白某并未在刘小某未成年期间履行抚养义务,且对刘小某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孝老敬老的优秀美德有助于家庭社会和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父母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子女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白某现年事已高,自身存在残疾,劳动能力受到极大限制,生活困难,刘小某作为白某的赡养人应在经济上给予白某一定的供养。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一、刘小某自2022年4月起,每月给付白某赡养费500元;二、刘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某医药费2000元;三、驳回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赡养费的具体标准,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老人的实际需求和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子女人数,适当酌情确定。


1、原则上子女应根据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自身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老人在经济生科的情况下,也不应“狮子大张口”,罔顾当地的经济条件、生活需要情况,过度、无限制地向子女索要,或者通过施加道德和舆论压力介入子女生活和变更参与分配子女财产。


2、案例链接


西畴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3民初957号周某、赵某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和赵某系夫妻,共生育六个子女,即本案的六被告。六被告各自成家后,二原告夫妇随周某1居住生活,现二原告夫妇均已70余岁,没有固定的经济生活来源,且赵某常年生病,需要人员进行护理。但六被告未就二原告的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每个子女每月支付2000元。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的标准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满足,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该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较为合理。


三、赡养义务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日常赡养除了经济支持外,精神方面的慰藉和日常陪伴也是必不可少的。


1、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不仅需要对老年人尽到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该对老年人的生活予以照料,并对其尽到精神慰藉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对于有些老人而言不是最重要的,日常的陪伴和精神慰藉才是其看重的,子女需要进行平衡。


2、案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1)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四、律师建议


赡养问题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百善孝为先”和“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子女年少时,父或母应该积极抚养子女,减少家庭暴力;子女也应“常回家看看”,子女能够承欢膝下也是所有中国人的愿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