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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浅析因苦涩“婚外情”引发的三种常见法律纠纷

2023-02-08951

一、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


1、常见情形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时,往往向第三者给付大量金钱或存在为其购置车辆、房屋等行为。我们认为:首先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该赠与行为无效;其次,该行为既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亦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该财产处分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系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再次,婚外第三者接受财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属不当得利,第三者应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中,无过错一方发现其配偶向婚外第三者给付财物的,一般是以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将婚外第三者列为被告,有过错的配偶一方的诉讼地位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财物。


2、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


上思县人民法院(2022)桂0621民初1161号严某、黄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严某与第三人钟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钟某与被告黄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钟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经原告统计,第三人在婚内共向被告转账支付27万余元,原告主张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27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提出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等诉讼请求。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大额的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通过转账赠予被告,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因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将经认定的涉案受赠的205189元返还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离婚纠纷


1、常见情形


婚外情的发生严重影响夫妻关系,进而引发夫妻感情破裂,最终无过错一方诉诸法院请求离婚的并不鲜见。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者可能认定为婚内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因其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挑战道德底线,在离婚时可能给予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分割财产债务外,还可向有过错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6516号承某、张某离婚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承某和被告张某被结婚后,被告长期夜不归宿,多次婚内出轨,出轨对象多次骚扰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生下一子张小某。产后不久,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后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及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外,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家暴、婚内出轨等过错情形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金10万元。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需靠双方经营维系。原、被告现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中,因被告在婚内存在家暴和婚内出轨情形,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三、抚养纠纷


1、常见情形


在婚外情中,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发生,可能非婚生子。常见的抚养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关系中的女方婚外与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后怀孕生子,不知情的男方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倾注了诸多心血和情感,在女方东窗事发后,男方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男方本身对非婚生子不负有抚养义务,且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故要求有过错的女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另一种常见情况则是,婚外情的第三者非婚生子后,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婚生子女的名义向其父亲,即婚内出轨的男方主张抚养费。


2、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


(1)乾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3民初2521号李某、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生有一子李小某,后原告与李小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小某非原告李某之子。被告婚内出轨,原告对其婚外情之子抚养长达11年,对原告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故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抚养李小某的抚养费19万余元以及为李小某交纳的人身保险费9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医学鉴定结论认定李某与李小某不存在自然血亲父子关系。故原告系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同时考虑到李小某十年的抚养费是由李某与周某共同承担的,因此返还的抚养费数额应当进行减半计算。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进行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自李小某出生至今,周某应返还李某抚养孩子费用4万元。关于返还保险费用的问题,上述保险合同均发生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将保险投保费用进行返还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返还的金额应为投保费用总金额的一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致原告人格尊严与名誉因此受损、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结合被告的过错、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527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0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姜某(原告李小某代理人)因发生婚外情,非婚生育了原告。原告李小某主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206,00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4000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小某作为李某的子女向李某请求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尽到对原告的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起诉前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酌定被告李某自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小某抚养费1500元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专业建议

1、姻的另一半存在婚外情,向第三者给付财物的,无过错方当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让法律成为无过错方的坚强后盾。


2、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切勿因婚外情破坏婚姻,不仅容易因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少分财产,也有可能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且会背上一笔沉重的“子孙债”。


3、婚外情违背伦理道德,不仅遭受道德舆论谴责,且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若接受馈赠或索要“分手费”的,最终仍需返还,以致财色两失。故,不踏足他人婚姻才是上上之策。


附《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