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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 || 关注在校学生心理健康,从“胡鑫宇案”浅谈学校对自杀学生的法律责任

2023-02-02841

2023年1月28日12时25分许,失踪了106天的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15岁学生胡鑫宇的尸体被发现,一具尸骸缢吊在距离铅山中学一墙之隔的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得知这个消息,我内心很沉重,叹息大好青春还未绽放即已凋零。

 

“新环境真的难适应,我这内向的性格真烦,也不能全怪性格吧,毕竟自己就是这么一个人,可以通过写东西来缓解这份心情。”


“我终于知道为什么我近视会加深了,一直盯着桌上的书看,几乎不抬头看黑板。因为我怕老师看到我一脸茫然的样子,然后又不耐烦地讲。”


“如果我什么时候颓废了,就想一下去留问题,即要回家这个议题。首先应如何同老师讲,最好点明原因:1.怕影响他人;2.不劳烦老师费心我自己调整;3.在意他人感受、不合群。”


“10月9日,来校几天后状态依旧差,睡眠可能有问题......早上5点30分醒了一直赖床不愿起,因为害怕别人说打扰他休息。”


“如果我不活了,将会变得怎么样?”


······


读到胡鑫宇随堂笔记,胸口向压着一块巨石,压抑的让人窒息,让我回想起自己曾经奋战在刑侦一线,从事在校生自杀的现场勘查的记忆,冰冷的尸体躺在血泊中,凌乱的课本飘洒一地,家人撕心裂肺的痛哭,紧捏着苍白简短的遗书,却换不回那个活蹦乱跳的少年,伤感久久萦绕心头,不能释怀。不经感叹,为什么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像花一样的年纪选择销声匿迹,正盛的青春却选择和挚爱的父母阴阳两隔?


痛定思痛,在校学生的学业压力,像工厂中流水作业线上的产品源源不断,得不到疏解,从而走向不归路。就胡鑫宇案而言,我以律师结合以往作为刑侦现场勘查员身份的视角,浅谈在校学生自杀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胡鑫宇案发生至今,有人认为胡鑫宇的自杀,而且是翻越学校围墙后跑到校外自杀,学校是不需要对胡鑫宇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也有人认为,胡鑫宇系未成年人,胡鑫宇的死亡事实是其在校期间发生的,他的监护人应该是校方,在校期间死亡的胡鑫宇,其父母有权向学校索赔。大家讲得好像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


(1)胡鑫宇是未成年人,他的死亡确实也是发生在校期间,但学生在校期间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得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因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即胡鑫宇案中,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胡鑫宇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还是造成胡鑫宇死亡的原因之一,或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有所不当,那么学校就需要对胡鑫宇的死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与胡鑫宇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还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对胡鑫宇的死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有人肯定会反驳到,胡鑫宇是15岁的未成年人,学校作为其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间接导致的胡鑫宇的死亡,学校理所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学校对胡鑫宇承担的不是民法上的监护职责,而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所以胡鑫宇的死亡,其父母能不能追究学校的赔偿责任,还需要各方各部门进一步的取证调查,如果最终的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对胡鑫宇的教育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那胡鑫宇的父母是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每一条生命都值得我们去敬畏,在校学生的心灵更需要我们去关怀,逝者安息,如今真相已出,让我们相信法律,用好法律,用法律去缅怀逝去的生命,去安抚受伤的心灵,去维护和谐,去捍卫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