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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 || 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

2023-06-2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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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少新婚家庭而言,彩礼、购置婚房、买车等可能会掏空两代人的积蓄,而婚姻生活里茶米油盐酱醋茶更是每一天都绕不开一个“钱”字。有人说,处处谈钱的婚前财产协议是世界上最理性但又最不浪漫的法律文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年轻人婚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恋人选择在结婚登记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通过对财产等进行约定,以希保障婚姻稳固。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本文作者分享干货如下: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什么


狭义上的“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是指对夫妻个人婚前财产的约定,本文主要讨论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结婚前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约定。


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在婚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对现有的债务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上提前作出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和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


婚前财产协议,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方面应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坦诚布公将“丑化说在前面”——如果将来婚姻结束,双方的财产及债务如何安排。


二、婚前财产协议只能在结婚前签订吗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是在结婚登记前签订。但其实“婚前财产协议”只是一个常用的文件名而已,命名为“婚姻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书”都可以。双方当事人没有在登记前签订相关协议,也可以在登记之时或登记之后仍然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比如夫妻一方被发现有实质性的过错,但是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走到离婚这一步,此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直接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约定,相比过错方深夜痛哭流涕写下“保证书”,婚内财产协议更能给受害一方的利益带来实质性的财产保障。


三、婚前财产协议成立生效的条件


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就财产关系等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或纠纷;


(二)双方在订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该协议必须是拟成为夫妻的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不得代替或者委托签订;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财产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


(五)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


(六)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男女双方均无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男女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财产范围的,该部分约定为无效;


(七)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规避法律义务(如养老育幼、清偿债务、缴纳税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下为三则婚前财产协议部分内容被判为无效的案例


(2018)鲁0102民初3303号案中,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赠与的条件为“甲(乙)方须与乙(甲)方维持婚姻关系”,且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则另一方无条件地享有该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法院认为该种条件违背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且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应以感情而非物质化的财物为基础,上述赠与协议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19)粤53民终885号案中,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如婚后两人出现感情破裂而离婚,甲方所有财产变卖所得归乙方。法院认为,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一旦离婚,则麦某1的所有个人财产变卖折价款归林某所有,所突出的是“一方所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的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


(2022)京0111民初5790号案中,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签订此协议前,甲乙双方互相并不认识,缺少任何一丁点的了解;双方约定于2017年11月23日在京登记结婚,目的仅仅在于为使得乙方取得京籍户口需要;双方领取结婚证后,互不享有夫妻生活权利。甲方承诺其拥有北京市户籍,并承诺880日内可帮助乙方及其孩子落户成北京籍户口,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万元整,作为对甲方帮助乙方解决落户成北京籍户口的答谢”。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其约定内容实质系通过男女双方办理假结婚的方式换取北京户口,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各方主体自始没有约束力,基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四、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哪些内容合法有效


(一)财产的归属


1.婚前财产:约定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的归属。


通常来说价值最高的房产最为大家关注,婚前房产的购买分多种情形:(1)婚前单方全款购买;(2)婚前单方付首付,贷款尚未结清,婚后单方继续还贷;(3)婚后单方单方付首付,贷款尚未结清,婚后双方共同还贷;(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的资金来源又分夫妻共同财产或父母支持等等。可以根据房产购买的情形、房产使用情况(自住、出租、闲置等)、是否会产生增值(租金收入、房价上涨等)等,约定房屋所有权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


如果涉及婚前赠与(如房产加名、大额现金赠与等),建议双方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及时办理相关的财产交付手续,避免婚前赠与被撤销。


2.婚后财产:约定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实行或部分实行婚后财产分别制,比如根据不同财产的金额、种类、人身属性等约定哪些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哪些为单独所有。


(二)财产的占有


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哪些由谁占有,动产、不动产由谁保管、如何保管等。


(三)财产的使用


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如何使用,没有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利使用相关财产等。


(四)财产的收益


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产生的收益的归属。比如,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包括婚前、婚后的财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财产的处分


约定双方对哪些财产享有处分权。比如,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包括婚前、婚后的财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拥有各自独立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完全由权利所有方单独行使,另一方无权干涉。


(六)债权债务


约定婚前或婚后的债权如何享有、债务如何承担等。注意协议中有关债务的约定,仅对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有效,不知道该债务约定的债权人依旧可以要求男女双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完毕后,一方再根据婚前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七)其他


如财务开支是否向对方公开透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范围以及双方如何分担等。


五、能否约定一方出轨则该方净身出户?


婚前财产协议不等于忠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财产,而不是忠诚。但很多人也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彼此之间的忠实义务,并约定一方婚内违反忠实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后果有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有约定“净身出户”的,也有约定经济赔偿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的。


婚前财产协议中能否约定出轨即净身出户,当前司法实务中是否有强制力呢?


(2021)京01民终3454号中,法院认为,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依据《协议书》约定的违反忠诚义务而分配财产并承担律师费等违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可能引起严重不利后果,即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此外,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记载的事实,亦可以作为查明案件有关事实及认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司法界仍有争议,但大多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英周就前述案例评析中写道:忠诚协议这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忠诚协议当然极好,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为保障婚姻稳固或婚姻财产安全,婚前财产协议似乎被赋予厚望。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能够帮助双方在结婚前甚至离婚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归属建立理性的判断。买保险不是为了风险能够发生,而是发生风险时能有一份保障,同样,签婚前财产协议绝不是为了将来离婚,而是将来万一婚姻走向终结的时候,可以泰然处之,不将精力放在对财产的纠缠上,心中有明月,才可尽快终结不愉快的婚姻关系。


部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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