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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胜诉后寻求在美国执行 - 以纽约州为例(一)| 发现原创

2025-1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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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年来有不少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法院胜诉后,发现被告在国内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得知被告在美国有显著资产,旋即将目光投向美国法院寻求救济。在美国,迄今已有3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立法(其他州依然基于普通法)确立了认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框架。此类立法可以大致分为两代:老一代立法基于“1962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认可法”(The 1962 Uniform Foreign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而新一代立法基于其2005更新版本。


2021年,纽约州通过新一代立法,自此将不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的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被执行一方。换言之,在新一代立法下申请人不必为中国法院系统具备 “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自证清白。这一改动显著有利于认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一方。与之对照,在老一代立法框架下,申请人对于外国法院系统不存在不认可执行判决的事由,例如系统性缺乏正当程序或缺乏管辖权等,承担 “初步” (Prime Facie) 的举证责任。这也导致下述纽约第二上诉分院案件中,申请人在老一代立法框架下没能直接胜诉,而是被迫回到冗长的事实审理阶段。


传统上,反对纽约法院认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一方往往主张中国法院系统性缺失“正当程序”,因此纽约法院不应认可执行任何中国法院判决。然而,近年来纽约至少已有两家上诉分院(即First Department and Second Department of the Appellate Division. 笔者注:纽约州最高级别法院为Court of Appeals, 比上诉分院更高一级。但实践中大量法律领域的指导案例来自上诉分院) 对此论点予以明确驳斥。两家上诉分院均认为:对于中国法院判决不可一刀切否定,任何对于 “正当程序” 的质疑必须基于个案具体情况。例如,在个案中的被告是否有被剥夺出庭机会,聘请律师,或者上诉等重要权利的情形?除非被执行人给出 “是” 的答案,法院不应认定该中国法院判决缺乏 “正当程序” 。此外,两家上诉分院还驳斥了下级法院仅仅依赖美国国务院报告认定中国法院系统性缺乏 “正当程序” 的做法。不过,第二上诉分院没有直接判决申请人胜诉,而是发回下级法院继续审理,进一步解决 “事实问题” ,理由是申请人仅凭递交中国法院判决和双方关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约定尚不满足其 “初步” 的举证责任,还需进一步提交证据(笔者注:例如专家报告,庭审记录等)证明该案中的中国法院提供了 “正当程序” 。


值得强调的是,前述两家上诉分院意见均适用纽约州版本的老一代立法(案件均起始于2021年新一代立法以前)。因此,纽约州法院未来的相关判决,由于新一代立法改变重要举证责任,可以合理预期会更加有利于认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人。随着新一代立法在美国各州的日渐普及,笔者对于纽约乃至美国各地法院认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现状和可预见的未来持审慎乐观态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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