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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喜讯 || 发现律师代理案件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09-151058

近日,由我所高级合伙人田佳灵、王懿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涅若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被认为是“全国最大的视频剪辑平台内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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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92民初11403号


关键词

平台数据、竞争性利益、数据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我所田佳灵律师代理)和被告重庆涅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剪映”APP和“剪同款”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两者同属于视频剪辑类行业,区别在于被告运营的“剪同款”APP不存在用户上传端口。原告“剪映”APP内素材构成为贴纸与特效由原告开发,视频模板存在用户制作与上传的情况,原告通过《剪映用户协议》获取用户授权。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进行多次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剪同款”APP“首页”“最新”等栏目中存在大量与原告“剪映”APP相同的素材资源,且“剪同款”APP最新上线的贴纸等素材与“剪映”APP中新增素材存在部分相同。同时,原告的用户投诉被告“剪同款”APP展示了其在“剪映”APP上制作并上传的视频材料,由此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实时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剪映”APP中短视频、短视频模板、贴纸、特效等数据资源,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上述数据虽然属于对社会公开的资源,但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应用程序用户选择并使用,能凭借其资源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创作的高效性使得该应用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故该数据集合能够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对此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如若不加以制止,原告的竞争性利益将会受到实质性损害。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不是被告实现经营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破坏了短视频剪辑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最大的视频剪辑平台用户公开数据被获取使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以平台对用户上传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利益、数据获取使用行为正当性判断为重点,解构反法第二条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逻辑和构成要素,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网络空间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