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新闻资讯 > 律所动态

发现云课堂__我所喻言律师分享《建工案件争点之建工优先权》

2019-08-15284

发现云课堂||我所喻言律师分享《建工案件争点之建工优先权》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8-1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是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无需公示即可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难免威胁、损害到第三人甚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2019年8月14日,我所喻言律师以《建工案件争点梳理之建工优先权》为主题,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体、债权范围、建工优先权行使的起算时间等相关问题与在座同仁进行了分享。


分享伊始,喻言律师讲解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条文,为在座律师厘清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究其原因,与理论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喻言律师在对建工优先权背后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研究后,指出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目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即不动产留置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喻言律师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及债权范围进行了解读。

喻言律师还梳理了建工优先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她认为针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出台明确的规定,从而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效力以及范围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在为相关纠纷提供详实的法律依据的同时,法院面对相关案件即可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也能更好地保障施工单位的正当利益和施工人员的劳动权益


本次分享主体内容详实、观点清晰、见解深刻,干货多、启发多、共鸣多,使在座律师受益匪浅,纷纷期待喻言律师将来就建工优先权的问题为大家进行深入详实的系列解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