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冀01民终12718号
裁判时间:2023年7月17日
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公序良俗/非法请托/请托费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一、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鹏诉称: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退保,被告高某辉找到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向高某辉交纳4万元后,未能成功办理退保事宜,高某辉以4万元是加盟费为由拒不退还。段某鹏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段某鹏与被告高某辉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被告高某辉返还原告段某鹏4万元和逾期利息。
被告高某辉辩称:段某鹏起诉解除委托合同及返还4万元不符合事实。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段某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充分认知自己所支付的4万元是加盟费,故请求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鹏、高某辉曾均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及妻子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但考虑找保险公司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很少。后来,段某鹏通过朋友加入高某辉为群主的“全额退保群”,高某辉向段某鹏表示其只要交纳4万元就可代办退保。段某鹏通过微信向高某辉转账4万元,高某辉向段某鹏出具收条。交款后段某鹏不断询问退保进展,高某辉向段某鹏多次发送投诉信,并告知段某鹏做好配合,段某鹏质疑高某辉提出的投诉理由,认为投诉理由表述过于牵强。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没有实质进展,段某鹏要求高某辉退款。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段某鹏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辉退还段某鹏4万元,没有支持段某鹏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 裁判要旨
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之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再审研析
(一)常见的不合法请托类型及裁判要旨
1.请托办理入学、入职类
当事人为了获得本不符合条件的入学资格、工作职位等,支付“办事费”, 是最常见的一类不合法请托。
案例索引:(2020)粤01民终21629号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
案情简介:何某为帮助其子女进入某重点小学,请托曹某办理入学事宜,并支付了请托费6万元。后蒙某等利用伪造的户口簿、房产证为何某某等6名适龄学生报读公办小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承担了刑事责任,蒙某所退赃款185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含曹某支付的6万元)。何某起诉要求曹某返还费用。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何某不法请托曹某,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见,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交国库。何某明知其子女不符合入学条件却企图通过支付价款托人办事的非法方式达到子女入学的目的,其给付行为明显具有不合法、不正当性。现已生效的(2017)粤011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对于6万元赃款并未“返还”何浩清,而是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实质上是对何某非法请托的给付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何某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其支付的款项已经被生效的刑事案件作出“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又在本案中向曹某主张退还该款项,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5)豫01民终2717号民事判决书(郑州中院)
案情简介:郭某、袁某委托王某为其办理非正常手续的学生入学事宜,并支付4.7万元请托费用。事情未办成,郭某、袁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本案中,郭某、袁某和王某之间实质上是郭某、袁某委托王某为其办理非正常手续的学生入学事宜,并支付高额请托费用,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郭某、袁某获得利益的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2.请托疏通关系、逃避处罚类
此类请托直接冲击社会公德、司法公正和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案例索引:(2020)京02民终103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二中院)
案情简介:王某、赵某系大学同学关系。大学毕业后赵某帮助王某找工作,双方约定王某支付赵某20万元好处费用于请托关系。2017年9月4日,王某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将20万元转入毕某银行帐户内,后毕某将该笔款项转给赵某。同年12月王某经赵某介绍前往中视传媒工作,半年后辞去该公司职务。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王某在找工作过程中本应通过正当途径,按有关程序公平竞争,而其试图以20万元为代价,通过赵某的请托来疏通关系,用金钱来达到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聘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因该行为系基于规制不法原因给付,故其无权主张交付财物的返还,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23)粤0605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书(佛山市南海区法院)
案情简介:黄某波向陈某英承诺可将其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华村拆迁房一套登记在陈某英名下,帮助其孩子办理灯湖中学入学手续,陆续向其索要股权费、入户费、向村委请托疏通关系的费用、办理房产证费用、落户税费、办证契税、办理入学的疏通关系的请托费用、灯湖中学住宿费、校服费等各项款项和费用共计371346元,事未办成,陈某英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黄某波收取高额费用而未办成任何事项,本案原告所述的情况可能涉及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陈某英起诉,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处理。
3.请托获取商业机会、工程项目类
这类请托通常涉及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
案例索引:(2023)豫13民终5267号民事判决书(南阳中院)
案情简介:陈某因从事工程建设经营,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欲通过张某介绍承揽工程。2022年12月30日,张某在原借条复印件的下边执笔书写“证明本人在2021年5月11日拿到陈某80000元,加以上共计680000元,用于向东工程招标投标,如招投标招标不上退还,半月以后协商还款事宜,如协商不成按月息1分计算”。后项目未获得,陈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经费。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陈某请托张某通过中间人花钱找关系目的是承揽工程,其请托行为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张未未提供充分证据且陈某2予以否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借条判决张某偿还陈某259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四、结语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不合法请托,法院基于请托事项的目的或手段违法,或两者皆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委托合同(或口头约定)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但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并非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令返还,还存在法院对返还财物的请求不予支持,让不法状态维持原状的裁判结果,以示对双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的请托费予以收缴,上缴国库,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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