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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笺 · 婚后加名的房子离婚怎么分?打破“一刀切”! | 发现原创

2025-1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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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房产证上都加了我的名字,离婚时这房子我肯定能分一半吧?”这恐怕是婚姻家事律师办公室里,被问得较多的问题。在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对婚后加名房产的分割常陷入“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争议。而新规的落地,明确了“综合考量”的分割原则,打破了“加名即平分”的“一刀切”模式。以下将结合最新司法案例,拆解婚后加名房产分割的三种核心情形,帮你厘清权益边界。



一、婚姻存续久、贡献均衡,约定优先按份分割

如果夫妻婚后加名时明确约定了房产份额,且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双方对家庭贡献均衡且无过错,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按明确的份额比例分割。这种情形下,加名行为被视为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会成为分割的核心依据。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案号:(2022)川0192民初7663号):2014年4月10日,杨某1(已故)全款购买成都市天府新区某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4年9月9日,杨某1与边涛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由二人各占50%份额,次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2017年10月,边涛起诉离婚,2018年5月双方婚姻关系经终审裁定解除;2019年3月12日,杨某1死亡,其继承人为父亲杨某2、母亲席仲常、女儿杨雪莺,后杨某2死亡,其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杨帆、杨雪莺成为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边涛以按份共有人身份诉请分割房屋,要求分得50%折价款;杨帆、杨雪莺抗辩称《夫妻财产约定书》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格式文本,非双方真实合意,加名是附长期共同生活条件的赠与,且房屋存在未清偿共同债务,不应分割。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边涛与杨某1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虽为登记部门格式文本,但明确载明房屋由二人各占50%,结合产权变更登记的公示效力,应认定为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书面约定要求,边涛依法享有50%按份共有权。即婚后加名并约定份额,本质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行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婚姻存续时间足够长,双方已将个人财产与家庭利益深度绑定,约定的份额就应成为分割的关键依据,这也符合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核心精神。


二、婚姻存续短、无明确约定,按贡献比例补偿

若婚后加名未明确约定份额,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通常指3年以内),双方无共同子女、一方对房产贡献极小,法院会以“出资来源”为核心,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原权利人所有,同时给予加名方适当补偿而非等额分割。这一裁判逻辑的法律基础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避免“短期婚姻借加名获利”的不公平情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案号:(2022)沪0105民初26210号):赵某1与曹某2于2018年3月相识,2019年1月登记结婚,2022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3年半,实际共同生活仅约6个月,未生育子女。系争房产源自曹某2父母(第三人曹某1、沈某)老宅拆迁,原登记在三人名下,2019年7月,曹某1、沈某将房产2/3份额赠与曹某2,房产登记至曹某2名下;当日,曹某2与赵某1办理产权变更,将99%份额登记在赵某1名下,1%归曹某2,赵某1支付了赠与过户税费。离婚时双方未分割该房产,后赵某1诉请按登记比例分得99%份额,曹某2以 “一时冲动赠与” 且违背父母赠与条件抗辩,曹某1、沈某以曾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禁止曹某 2处分房产、已起诉撤销对曹某2的赠与为由,主张返还三分之二份额(该案尚在上诉中)。


裁判要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具有维系感情的附属性目的,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比例分割。本案中,系争房产源自被告父母,原告对房产无出资、装修等贡献;双方婚姻存续短、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稳定感情;原告年长被告且具备房地产领域知识,却未就重大房产处分与被告父母沟通,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 99% 与 1% 的份额有书面明确约定,仅为登记时临时确定。从公平角度,若按登记比例分割,原告将获近千万财产,被告仅得少量份额,利益严重失衡;结合房产来源(被告父母贡献最大)、双方婚姻实际情况及原告无实质贡献等因素,法院未支持原告 99% 份额的诉请,酌定原告分得房屋折价款 50 万元,房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因此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构成财产赠与,但这种赠与往往带有维系婚姻的目的。当婚姻目的短期内无法实现,若仍机械适用“加名即平分”,会违背公平原则。新规通过“婚姻存续时间、贡献大小”等维度的考量,实现了“尊重赠与行为”与“保障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加名可撤销

2025年新规明确,若加名行为是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原权利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发生的,原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加名行为,房产恢复为个人财产。这为受胁迫或欺诈加名的一方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号:(2021)沪0106民初35931号):原告陈锞闻于 2012 年购买上海市杨浦区 XX 路 XX 弄 XX 号 XX 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5 年与被告姜芸磊登记结婚。2020 年 5 月,姜芸磊多次以 “不加名就离婚” 为由向陈锞闻提出房屋加名要求,且在姜芸磊母亲劝说 “反正两人要一起过日子” 后,陈锞闻为维护夫妻关系,将房屋 50% 产权变更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但加名后不到两个月,双方矛盾激化,姜芸磊陆续搬离房屋并提及离婚;2020 年 8 月陈锞闻首次起诉撤销赠与后撤诉,撤诉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姜芸磊存在带人到原告住处砸坏电视机、擅自为女儿办理转学并藏匿孩子等行为。2021 年 4 月陈锞闻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再次诉至法院,主张姜芸磊以 “维持婚姻” 为欺骗手段骗取产权赠与,且未履行 “维护夫妻关系” 的附随义务,要求撤销案涉房屋 50% 产权的赠与。


裁判要点:虽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以虚假维持婚姻意愿骗取赠与),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支持原告以欺诈名义撤销加名行为,但是从本案中足以表明结合案件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加名行为是可撤销。故欺诈、胁迫等行为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新规将“撤销权”明确纳入条款,既回应了实践中“被迫加名”的维权需求,也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四、新规下的三个实操建议

1.加名时明确约定份额:无论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加名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如“男方占70%、女方占30%”),是避免后续争议的最有效方式,书面协议可通过公证增强效力。


2.留存关键证据:原权利人需保留购房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还贷凭证等,证明房产原始出资;加名方需留存共同还贷记录、装修付款凭证、家庭开支证明等,证明对家庭及房产的贡献。


3.遭遇胁迫及时取证:若被胁迫加名,应第一时间保留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或在胁迫解除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避免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通常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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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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