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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实证分析 | 发现原创

2025-08-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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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家遇到过被索贿的糟心事,对方仗着职权要钱要物,自己被迫给了,内心往往充满了困惑和担忧:自己明明是受害者,会不会反而被认定为犯罪呢?


司法实践表明,被索贿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一个核心点:是否获得了不当利益。本文以司法实务案例为研究样本,系统梳理当前法院认定的被索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与裁判逻辑,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索贿的概念与判定


要想厘清被索贿的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搞懂什么是“索贿”,索贿不是简单的要钱,索贿具有以下三大典型特征:(一)主动性,由受贿人(比如手握职权的人)先开口主动要,主动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行贿人表达了收取财物的意图。比如“最近手头紧”“这事不好办啊”等暗示型的主动施压;(二)索取性,通俗讲就是被迫给,行贿人是因为怕麻烦、被刁难,出于压力、无奈、没办法才交付财物,是不情愿的;(三)交易性,也即双方之间存在有交换,受贿人一般会以自身职权或可影响的职权告诉对方可以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作为交换筹码,这种交换也可以是未来可期许利益为筹码,从而使被索贿人给予财物。比如“给了钱就帮你办”“不给就卡你”,哪怕是承诺“以后给你好处”,也算交换。


二、被索贿是否认定为犯罪


被索贿型行贿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行贿人起初并无行贿的故意,但在受贿人提出索取要求后,非自愿性的交付了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1]已经明确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是,勒索是利用职权相威胁强迫的手段索取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利,而索取并不等于勒索,被索贿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有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构成犯罪:给了钱,还拿到了不正当利益


被索贿的人是否构成行贿罪,关键看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如果获得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混合利益,一般仅对不正当利益部分追责。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争议焦点,司法解释[2]明确两类情形:1.实体违法利益,即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2.程序不公利益,即在竞争性领域谋取竞争优势,包括在招投标、人事管理等领域,因行贿手段破坏公平原则获取的机会,均属不正当利益。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在教育、医疗、重大工程等领域行贿将从重处罚。


比如被告人许某行贿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24)青2322刑初40号),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时任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前后分二次向付某某女友才某某送去人民币350000元,用于才某某购买某小区房屋部分首付款。同年12月,通过付某某帮助,许某承揽了某县《路灯建设项目》。本案在审理查明事实中认定了许某具有被索贿情节,但因为许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罪,法院结合许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及犯罪事实,最后以被告人许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如果资质合格,但靠行贿打破公平获得竞争优势,也算不正当获利,仍会被追责。如张某行贿一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3刑初16号)。张某在公安局副局长范某某、海西州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某等人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多个工程项目,期间张某应公安局副局长范某某要求,多次为其支付相应购房、车款,且范某某以购房名义向张某索要欠款50万元,被告人张某共计向范某某支付行贿款250.6687万元。张某在承揽项目时符合招标单位的招投标要求,在范某某的帮助下,张某的投标项目均顺利中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250.668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张某的自首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例表明,张某公司资质合格,在被索贿而中标的情况下,依然被认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从而判决其构成行贿罪。


(二)不构成犯罪:给了钱,但没拿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为人因被索贿给予财物,但未获得任何利益,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果获得利益,但仅是合理范围内的正当利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被索贿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不构成犯罪。如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单位行贿一案(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刑初117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86.9992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是行贿,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在案证据证实,孙某买房是基于为其岳父养病的真实需求,其在与马某1聊天时偶然提起要在三亚买房,并非为向马某1行贿之目的而特意购房。在整个房产交易中的价格议定、房款支付方式等过程中马某1处于主导地位,马某1利用嘉峪关市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对孙某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强迫,马某1属于索贿,且被已生效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孙某高价购买了马某1的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向马某1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故判决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孙某无罪。


被索贿后仅获得了正当利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犯罪。如程某某被控行贿罪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94号)。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帮他人做完荔波县民族风情街1、2、3号道路工程后,为获取审计报告,承诺审计该工程的审计人员吴某某在工程审计报告完成后给吴5万元。程某某得到审计报告后未立即交钱给吴某某,吴某某便问程要钱。2010年12月31日程某某取款人民币5万元给吴某某。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将审计报告交给程某某后,程某某没有兑现承诺,吴某某即明确索要,直至陪同程某某取款,并收下取出的5万元,系索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改判程某某无罪。


需要说明的是,哪怕资质达标,只要通过行贿打破了公平,比如其他方也符合条件,但行为人靠给钱抢了机会,也算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照样可能被追责。被迫给钱但没通过这笔钱拿到任何超出合理范围的好处,就不算犯罪。


三、被认定为犯罪的后果


如果被认定构成行贿罪,处罚轻重看数额和情节。一般情况:给了3万元以上,或1-3万元但有从重情形之一[3]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给了100-500万元,或50-100万元但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给了500万元以上,或250-500万元但有从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行贿人在监察机关对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遇到索贿怎么保护自己


实践中,索贿型犯罪的认定一般依赖于双方一致的供述,当行受贿双方言词冲突时,比如行贿人称被索贿,受贿人辩称对方主动行贿,且无客观证据佐证的,一般司法机关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索贿情节。


做好三个关键步骤,能帮助减少风险。第一步是留证据,保存好对方索贿的威胁性言论如录音、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转账时备注用途,保存好资金流转记录等证据。第二步是证清白,如果因此获取了利益,提供比如符合资质的证明、满足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审批流程的合法文件等证据以此证明是正当利益。第三步是断因果,提供无排他性的证据,比如其他竞争者未因行贿丧失机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因果关系阻断性证据材料,比如在给予财物之前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索贿的人肯定违法,被索贿的人未必安全,核心是守住“不贪不正当利益”的底线。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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