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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给出的“两大启示”

2023-10-1875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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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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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一  诉讼请求的考量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事故责任划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二、护理费的主张过于草率

三、被扶养人扶养年限计算错误

四、律师签字后禁止反言

五、误工费主张没有依据且不组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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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二  法院的说理应当充分、合理,符合逻辑

一、挂靠性质认定的裁判理由难以服众

二、不能推翻事故认定结论的裁判理由经不起推敲

三、误工费的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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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笔者最近见到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被撤销,上诉获得了成功。但是,法院的一些裁判观点(理由)还是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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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细节问题给出“两大启示”,对每一个普通人甚至是专业律师,都有非常大的启发作用。




启示一  

诉讼请求的考量非常重要和必要


诉讼请求的拟定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更是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诉讼请求拟定不当,轻则影响判决数额,重则直接导致败诉。本案中,二审法院在多处强调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


一、事故责任划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本案一审的代理律师主观认为事故责任为主次,只主张80%的赔偿,导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要求承担100%的责任超过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情况下,究竟是主张对方全责还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对方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定承担全责或90%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主张对方全责。同样,对于其他争议较大的诉讼请求,也应留有余地,不要自己把空间限制。现实中就存在当事人的诉请金额低于应当赔付金额的现象,法院会以当事人有处分权为由,按照主张金额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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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费的主张过于草率


一审只主张1人护理,二审认为上诉要求2人护理超过诉讼请求。


本案中受害人被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律师直接主张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20年,护理人数按1人主张。这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在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前产生的护理费应当单独计算,不应忽略不计;


其次,完全护理依赖最长可以主张20年,但现实中一次性主张20年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样主张还会导致诉讼费的损失;


第三,即使计算20年的护理费,也应从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之日开始起算,不应将之前已经产生的护理费包含在内;


第四,计算护理费的时候,应当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人数。本案受害人为完全护理依赖,1人护理明显与实际不符。


所以,护理费的处理需要特别慎重,考虑各种因素,一旦确定很容易造成被动,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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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扶养人扶养年限计算错误


一审代理让人将被扶养人扶养年限错误主张为6年,二审对上诉要求认定为8年也超过诉讼请求。


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的计算,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一样,以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本案中,被扶养人1948年2月1日出生,事故发生事件是2021年3月6日。被扶养人当时是72周岁,距离80岁还差8年,被扶养年限为8年。结果代理人以6年来计算,导致少算,二审视为自身放弃超出部分的利益,殊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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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签字后禁止反言


上诉认为垫付费用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代理人已经在笔录上签字认可不予改变。


当事人的近亲属在一审庭审时精神恍惚,而且也缺乏经验,这时律师的作用更应该彰显。对于各项费用,应当仔细核对无误。庭审笔录签字之前,一定要核对,一旦签了想改过来就万分困难,因为有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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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误工费主张没有依据且不组织证据


一审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为7000元/月,没有依据且又不提供证据,为二审改判制造了巨大的障碍。


在误工费上,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是否有固定收入和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数额,以及没有固定收入情况下,受伤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最不济,也应证明所从事的行业。本案中,一审代理人横空提出7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但又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支撑,实在匪夷所思。


所以,本案中一审代理律师不负责任的做法,直接让案件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作为代理人,应当更加专业和敬业,在撰写诉讼请求、组织证据和签笔录时,应当非常慎重,仔细考量,不能将自己置于非常被动不利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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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二  

法院的说理应当充分合理,符合逻辑


一、挂靠性质认定的裁判理由难以服众


法院关于个人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运营不构成挂靠关系的理由牵强,无法逻辑自洽,而且与承办法官本人之前办理的类案裁判例观点相左。


二审法院认可挂靠的定义,即:“挂靠是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可见,挂靠的三大关键要素是:一方没有运输经营权,另一方由运输经营权,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本案案涉机动车由个人购买,个人没有运输经营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完全符合挂靠的定义。


但是,法院又认为,“仅因”成都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个人才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车辆纳入公司管理,缴纳管理费,但公司并不支配车辆的运行,也不享有收益,从而不属于挂靠关系。


其实,法院给出的否定属于挂靠关系的理属于偷换概念。挂靠的三大特征中,并不包括所谓的支配车辆运行、享有收益,以此否认挂靠关系,完全站不住脚。如果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公司完全有权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挂靠车辆是否停运,享有支配权;收取的管理费也是收益的一种体现,不享有收益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


另外,相关规定之所以要求无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挂靠,其根本原因就是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同时加强对第三者的保障力度。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如果只享受收取管理费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挂靠的目的如何实现呢?这是一个非常基本、非常浅显的道理。


(2014)成民终字第2613号、(2016)川01民终793号以及(2017)川01民终6491号等判决书均持此种观点,认定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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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推翻事故认定结论的裁判理由经不起推敲


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没有及时询问”、“没有进行酒驾和毒驾测试”、“未提取车辆运营情况”等理由否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对于这类问题,当事人如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上,现行司法普遍的做法是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从而予以维持。但是,本案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依据存在很多的证据瑕疵和缺失,缺乏这些证据的认定属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作出的认定,事故认定书当然不应具有证据效力。这种情形下,再公式化的套用“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理由显得非常滑稽,“没有”的东西如何证明其“有”?事故认定卷宗中没有这些证据已经足以推翻认定结论,难道还要当事人自己去调查取证来推翻吗?


这是简单的逻辑问题,并不难判断。同时,这也是根据常理可得的问题,普通人都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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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误工费的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时,法律规定是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而不是直接依据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


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虽然合同相关空白处填写不规范,但不能据此否定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既然能证实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业,为什么不根据相同或相近行业来认定误工费标准,而是直接采用居民服务业这个最低标准呢?这种做法,明显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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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敲响了警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避免被动。裁判观点中值得商榷的部分,个人认为系明显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代理人应当专业和敬业,严谨、合理、合法地拟定诉讼请求,组织证据,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对法院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坚决采取措施,争取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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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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