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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酒店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的责任划分探析

2024-09-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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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现实生活中,酒店因人身损害事件被诉诸公堂的案例时有发生,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那么,酒店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其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呢?酒店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裁判案例


案例1  (2023)鄂民申7961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的标准,如果对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课以过高安全保障义务不利于正常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以下方面把握:第一、法定标准;第二、行业标准;第三、合同标准;第四、在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第五、在对未成年保护等特殊场合适用特别标准。现行相关规范并未明确规定酒店应在其经营范围与其它部分隔绝或者张贴警示标志,四楼窗户距地面高度亦能够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坠楼起到安全防范作用。李贤锋自行前往四楼非经营区域并于窗户处坠落身亡,超出了甲酒店可以预见的范围综上,李某林、程某荣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甲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倒置或过错推定应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得出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过错推定。


案例2  (2021)陕民申383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大楼原系华威公司所有,虽西户酒店大院存在有偿经营停车场,但事故发生时该大楼尚未竣工,未投入使用,长期处于烂尾状态,原审认定不属公共场所,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李亚会、韦教习之子已满17周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对于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韦一丁进入大楼到达楼顶,楼顶平台周围的围墙足以预防意外跌落,故韦一丁发生意外坠亡,与华威公司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于申请人韦教习称二审程序多处严重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审理中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处理结果。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案例3  (2020)辽民申4899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高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自身身体健康及水性情况有一定的判断,对从事游泳等消耗体能较大、危险性较高的运动具有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北苑度假酒店作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游泳馆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配备的救生员对游泳者的安全负有观察、防护以及施救等职责。高健在12时18分出现异常情况后,案涉救生员并未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而是时隔六分钟将其从游泳池中救出,北苑度假酒店存在救助不及时的过错。本案中虽然高健的死因未作鉴定,但无论高健因自身健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死亡,北苑度假酒店救生员在高健出现异常情况后未及时将其从游泳池中救出,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故其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以无法确定高健死因与北苑度假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北苑度假酒店不应承担责任不妥。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裁定指令再审。


案例4  (2020)皖民申4055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吴传姑在谢家集区蔡楚大酒店311房间用餐期间,因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谢家集区蔡楚大酒店未做好地面清洁工作,导致吴传姑通行时摔倒受伤,可见谢家集区蔡楚大酒店未能确保没有危及消费者安全的隐患,也未就此作出醒目的警示或设置引导人员,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害,故可以确定谢家集区蔡楚大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吴传姑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适当调整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笔者注:一审认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二审调整为30%)并无不当。谢家集区蔡楚大酒店主张吴传姑摔倒的真正原因系低温加久坐导致左膝关节疼痛僵硬加剧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案例5  (2020)皖民申1866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陆某受伤主要原因是其母在宾馆给陆某洗澡时将其放在宾馆的洗手台上,超出了洗手台正常使用范围,陆某因洗手台盆脱落受伤,其母具有明显的监护不当之责,应对陆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酒店作为提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洗手台,对设施的安全性负有检查和维护之责,但二审经查阅照片,发现该洗手台安装简单,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且其不能证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而陆某仅为一岁九个月婴幼儿,一般人难以预见将一周岁多的小孩放在洗手台上会导致洗手盆脱落,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太和县旧县镇锦江之家商务宾馆三角元店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30%的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6  (2020)津民申148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思琪参加朋友的婚宴,从酒店二楼里面往外出门时,用左手向内拉门,左手被门撞到左侧的墙上,造成手受伤。一审法院认为王思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以防止意外的发生,京基酒店作为涉案酒店的管理人,对酒店的大门的安全隐患具有管理义务,因京基酒店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王思琪、京基酒店的过错程度,王思琪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京基酒店承担30%的责任。该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案例7  (2019)川民申5075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高小云死亡原因。再审申请人认为是地面湿滑、定制的纸拖鞋不合格造成受伤而导致死亡的。经审查,高小云在摔倒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时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粉碎骨折,之后高小云又被送往解放军五医院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医治,并于摔倒10多天之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去世,因刘再军、刘冬、刘艺未就高小云死亡原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死亡原因不明,三人在原审诉讼中明确拒绝申请鉴定,未完成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红墙理想酒店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二审审查事实查明,酒店在卫生间确实进行了干湿分区处理,并在洗澡间内进行了防滑处理,因此,红墙理想酒店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红墙理想酒店对高小云的死亡不具有相应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8  (2019)鲁民申2732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在圣仙酒店处就餐,被旋转门致伤的事实清楚,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作出说明,还有当事人陈述及监控录像证实。朱某与方涵一起到旋转门内玩耍被旋转门挤伤,朱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一定的民事责任。方涵作为侵权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向朱某释明,是否要求侵权人方涵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明确表示不要求侵权人方涵承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圣仙酒店工作人员在朱某两次进入旋转门推旋门时未进行有效制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原审判决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正确。


案例9  (2018)粤民申8631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车库系封闭式无人车库,没有开放式入口和可供行人正常行走的通道,车主存取车辆只能在外围停车间等候电脑、机械设备操控车辆。事发时胡梦龙经由防火梯的消防通道,连续打开两道防火门后虽然发觉里面很黑暗,但仍打开手机手电筒功能进入车库内行走,随后掉入引车渠致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没有看到消防门上张贴的“车库重地,非工作人员禁止出入,违者自负”的警示牌,在封闭、黑暗的环境中,胡梦龙对自身安全也应已产生充分警觉。但胡梦龙轻信能够避免,在打开第二道防火门后没有止步回撤,而是继续前行,对自身受损的结果具有过失。案涉车库不具有开放性,并非胡梦龙诉称珠江物业公司、莱钢泰达公司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胡梦龙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莱钢泰达广州分公司是案涉车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对案涉车库具有管理义务,故一、二审判决驳回胡梦龙关于莱钢泰达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案例10  (2024)鲁09民终194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照片,是为了证实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提示义务,并非证实上诉人摔倒的位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摔倒的位置没有异议。


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洗澡会导致浴室地面湿滑,并应在浴室内行走时小心谨慎。因上诉人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滑倒摔伤的事实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适当减轻被上诉人的责任,认定被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11  (2022)吉75民终123号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君安酒店作为宾馆管理者,对宾馆房间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视情况采取预警、提示等措施,但君安酒店疏于防范,虽在卫生间内张贴“小心地滑”等标语,备有防滑拖鞋、防滑垫、地巾等辅助用具,根据双方提供视听资料可见,卫生间与卧室连接处存在明显高度差,此高度差已经超出日常合理范围,君安酒店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入住的顾客尽到提示的责任,但从一、二审来看,君安酒店在室内结构存在瑕疵情况下,未在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在卫生间门口配备防止滑倒的相关设施设备,存在安全管理瑕疵,足以认定君安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姜福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充分注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在行走过程中审慎观察屋内环境,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酌定由君安酒店承担30%的责任,姜福艳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律师评析

一、案由选择


司法实务中,不少当事人起诉时选择的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其实这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涉及酒店的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编项下第1198条有明确的法条,就应当优先适用该项下的案由,即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7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二、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证明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酒店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应从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出发予以综合考量其是否存在过错,从而作出合理合法的认定。如果对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课以过高安全保障义务,将不利于正常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


三、侵权类型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直接保障义务。酒店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违反后酒店是直接侵权人。


本文所列举案例除案例8以外,均是受害人要求酒店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间接保障义务。酒店负有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违反后第三人为直接侵害人,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的,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须由酒店承担补充责任。


当然,酒店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案例8即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酒店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受伤地点


酒店是一个比较大的空间概念,包含的功能性空间有大堂、楼梯、过道、房间、卫生间、车库、游泳池、餐厅等。


案例1、2属于与酒店有关的外部空间,案例3属于酒店游泳池,案例4、案例5和案例11属于酒店客房,案例6、案例8属于酒店大门,案例7、案例10属于酒店卫生间,案例9属于酒店车库。


从统计上来看,酒店客房和卫生间发生的损害较为常见,尤其是卫生间,更容易因滑倒而受伤。


五、责任承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证明责任是法定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人民法庭陈宝勇庭长认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坚持过错责任的“严格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受害人应当基于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


案例7中,法院认为,安全保障责任纠纷应由受害人一方提供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受害人一方主张适用推定过错方法认定酒店有过错,不符合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要求。


所以,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对侵权行为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酒店方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了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结语

烟火律师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酒店在设计、安装中,要充分考虑顾客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救助受伤人员,避免因保障不力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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