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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修改要点____发现论典

2021-01-14308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修改要点 || 发现论典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1-1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被修正。为准确适用上述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的规定,罗毅律师再审团队对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核心要点进行解读。



01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一条修改为: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解 读

近年来驰名商标被企业作为营销手段滥用,与驰名商标的界定标准直接相关。新司法解释将驰名商标界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该解释不仅符合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实质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法治原则,同时也回归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


更何况,2014年8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已将驰名商标的定义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使驰名商标成为一个更加中性的概念。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实质在于观众熟知。


同时,为了规范市场竞争、引导驰名商标的良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从而让驰名商标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意,是为了保障优质品牌不被其他经营者混淆或淡化,强调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


02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


解 读

原司法解释的第四条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为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第一款,而不包括第十四条其他各款,体现了法律语意的明确性。


03

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的第二项修改为: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无效期限的。”

解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上述规定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商标在先权利人享有的五年请求权由撤销注册商标变更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本次司法解释根据商标法的修订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参考文献


[1] 王艳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论新商标法的民事适用[J].知识产权,2013(11):33-39.

[2] 人民网.宣传禁令让驰名商标回归本真[EB/OL].

http://ip.people.com.cn/n/2014/0811/c136655-25440620.html,2014-08-11.



 新旧条文对比

·······


全文篇幅较长,此处只做部分展示,您可以关注发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驰名商标”或“20210114文件”至后台,获取链接下载《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全文。



往期回顾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主任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律师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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