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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道·拨云见光 || A银行与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实录

2024-09-2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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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于诗佳




一、案情简介



2016年,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共计贷款65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诉至法院,B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判决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B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以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代理经过



代理团队接受A银行委托后,迅速开展分析研究,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首先,B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均为复制件,并且未加盖出具人鲜章、未载明出具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达到其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目的。其次,B公司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法院是依法缺席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两点意见,认定B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办案感悟



本案发生之时,A银行因违规发放贷款正面临银保监会的调查。为避免舆情影响本案审理,代理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研究案情,仅用半天时间就定稿再审答辩状,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再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使得代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由于再审审查多采用书面审理,因此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是再审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虽然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的重大突破口,但事实上不是只要出现新证据都能成功开启再审程序,也不是新证据能够证明判决、原裁定具有轻微瑕疵就可以启动再审的。因此,作为再审被申请人,当再审有新证据时,一定要从新证据本身入手,充分研究证据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这是代理工作的难点但也是律师工作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