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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人格否定诉讼的宏观实证分析____发现原创

2022-05-06385

我国公司人格否定诉讼的宏观实证分析 || 发现原创

法律人张文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5-06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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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截至2021年8月28日,笔者在Alpha案例检索系统中输入“全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文:人格混同”“文书类型:判决”得到5167条结果。按照相关性排序,随机下载400篇案例,经过逐一阅读和甄别,剔除非真正的公司人格否定案件,主要包括一是案情重复的案件,原告不同但被告相同;二是与公司人格否定无关的案件,如原告诉请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更别谈及公司人格否定,被告基于担保关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自认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需特别说明,笔者从中还剔除了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和公司清算中的人格否定案件,本文共有效分析公司人格否定案例275个,时间跨度为2010年至2021年(除2012年)共11年,涉及28个省级行政区。


宏观分析

表一:样本案件刺破率

从上表可看出本次分析得出我国公司面纱刺破率为59.27%。这一比例与黄辉教授在《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调研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刺破率为63.64%[1]有所下降,与谭贵华老师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基于2014年的9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调研2014年的刺破率为59.78%[2]非常相近。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司面纱刺破率显著偏高,美国大概是40%,英国是47%,澳大利亚是3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3]

表二:案件年度分布统计

表二展示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的时间分布情况,是以案例的裁判时间为统计标准而不是立案时间。总体上看,案例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说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普遍地适用。需要指出,2012年无案件数量,而2021年的数据应该并不完整,因为有些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有些案件虽然已经审理完毕,但尚未公开发布。

表三:案件省份分布统计

表四:案件地域分布统计

从表三和表四可看出:第一,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案件数量越多,东部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中西部。一个地方经济繁荣,经济体量大,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肯定就多,因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就越容易出现,这符合客观事实。江苏、广东两省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其他省份,也正是因为这两省的经济总量大,民营经济比重大,民营企业多。第二,经济发达的地方刺破率低于经济欠发达地方,东部的刺破率低于中西部近10%。表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这与黄辉、谭贵华调研的结果一致。至于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行事不够规范,因此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更为严重;另一方面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在法学专业水平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可能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在适用时可能过于简单化,导致刺破率较高。

表五:不同审理程序的刺破率统计

表六:二审案件改判率统计

从表五可看出一审刺破率略高于二审,说明二审法院在刺破公司面纱时更加慎重。从表六可看出,二审改判率较低,二审法院更倾向于维持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是否判令刺破公司面纱主要取决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程度,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事实查明完全依赖于原被告双方举证,是否应当刺破公司面纱则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这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自由心证,法律并无客观具体的衡量标准,因此一旦一审法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作出裁判后,除非有新的重大案件事实发现或者一审对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一般而言二审法官更倾向尊重一审法官的判决。

表七:不同公司类型的刺破率统计

从表七可看出在刺破公司面纱案件中,股东为公司和股东为自然人的案件数量已无显著差别。因已排除一人公司的股东,故本处股东类型为公司说明是关联公司或者公司集团之间出现人格混同,其刺破率比股东为自然人的高。


总  结


第一,我国公司面纱刺破率为59.27%,已远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刺破率。


第二,虽然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刺破率却比较稳定。


第三,我国东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但刺破率低;中西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少,但刺破率高。


第四,一审的刺破率高于二审,二审更倾向于维持一审判决。 



注释:

[1] 参见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 参见谭贵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基于 2014年的92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8月第4期。


[3] 参见《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4期。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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