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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刑辩 || 浅析网络诈骗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争议

2023-04-01960

引  言


诈骗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活跃的犯罪活动,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大部分的诈骗行为已经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即“网络诈骗”。网络诈骗的种类很多,其行为方式也比较复杂,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本文基于涉诈案件的公开数据和社会现象对当前网络诈骗中涉嫌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争议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王某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结识了邵某,在明知邵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其上游犯罪分子尹某等人转移涉嫌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赃款,在邵某对其承诺按转账资金1%给其好处后,仍伙同邵某在郑州市某地将其本人银行卡(含交易密码)、手机等工具提供给邵某。后被告人发展李某为其下线,进而将李某获得的李某本人、刘某、张某、秦某等人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手机卡、微信账号及交易密码等通过被告人提供给邵某,并与邵某一块亲自操作,在下载并注册登记的火币APP软件上,先使用上游犯罪分子转移到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里的赃款购买虚拟货币USDT(俗称“泰达币”),再将这些虚拟的USDT币按照邵某等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地址账户上,从而达到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罪恶目的,共计转账2158464元,经核实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192800元。本案中,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终却以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定罪量刑。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中法院庭审时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赃款赃物,其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赃款、赃物已经被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控制之后,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本案中,王某某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被害人受骗后将资金转入王某某的银行卡后,此时该资金并未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所控制,王某某后续通过购买虚拟货币USDT币转账到上游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的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行为,仍然处于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中,而非完成犯罪所得控制之后,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认定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研究探讨


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如何定性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如何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接下来笔者从一下几个方面对两罪的联系和区别做一个浅析。


(一)帮信罪的定义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二者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定性的区别和联系


1.两者对上游犯罪的帮助节点不同。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帮助节点是不一样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帮助的行为是可能贯穿于整个上游始终的,但主要还是在上游行为开始或者未完成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是以上游犯罪终结,属事后帮助行为,也就是既遂为前提,如果上游还没有完成,即使存在帮忙转账等行为的,也不构成该罪。


2.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阻碍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3.两者对于上游犯罪的“明知”范围不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条件之一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该条款是对几种特定情形下认定犯罪的规则列举,同时条文明确是否构成该罪名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实践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在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用的均是较为宽泛标准,即行为人无需清楚知晓上游犯罪性质,只要认识到所帮助掩饰、隐瞒财物可能是赃物即可。但如果行为人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并不知情,只是在放任该类犯罪的发生,则可以帮信罪定罪,同时,充分考虑行为人对所帮助的犯罪活动的参与度更高,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总  结


综合上述,在网络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交集,在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供上游犯罪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以帮信罪定罪量刑是实务较常采用的方式,且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从犯在定罪量刑方面基本适当,亦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