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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_提交的类案未被回应情形下的法律实务研究

2022-10-17280

发现原创 || 提交的类案未被回应情形下的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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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0-17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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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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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的争点

案例一(2021)辽民申5273号

案例二(2018)最高法民终1178号

案例三(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案例四(2021)兵民申425号

案例五(2021)吉民申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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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的要点

一、类案的概念

二、类案的类型

三、类案检索的原则

四、类案检索的主体

五、类案检索的呈现

六、类案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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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回应

二、关于其他案例的回应

三、关于程序违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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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类案检索是司法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使用得当能高效实现己方的诉讼目的,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如果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了类案检索案例,法院未予回应构成程序违法吗?


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对裁判观点进行分析、研究,现将相关法律实务问题评述于后,希望对大家有启发和借鉴作用。



01

类案检索的争点


案例一

(2021)辽民申5273号


裁判要旨

因未对当事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指令再审。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例二

(2018)最高法民终1178号


裁判要旨

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指导性案例确有不妥,但因本案并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故一审判决未予回应并不影响裁判结果。


裁判观点

朱某达、朱某宣还主张,龙宇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33号的裁判要点对本案进行裁判,一审法院未参照适用亦未回应错误。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及第十一条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一审判决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确有不妥,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故一审判决未予回应并不影响裁判结果。


案例三

(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裁判要旨

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相关规定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关于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四

(2021)兵民申425号


裁判要旨

提交的案例非指导性案例,二审庭审中已经向其予以释明,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三、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徐凤林提交的案例非指导性案例,二审庭审中已经向其予以释明,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案例五

(2021)吉民申177号


裁判要旨

向本院提交的裁判文书均不属于指导性案例,且均无公章,亦无下载网站标识,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龙河村委会提交的《关于请求类案检索的申请书》及其检索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龙河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裁判文书均不属于指导性案例,且均无公章,亦无下载网站标识,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02

类案检索的要点


一、类案的概念


类案,同类案件的简称,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类案检索的价值在于实现同案同判,避免司法的不统一。


二、类案的类型


类案并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类案原则上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案件,包括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比如,50号、174号指导案例均为一审生效的裁判。


(一)比较有代表性的类案类型


1.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3.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案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是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三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


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各地中基层法院可以向所属高级法院上报并提出推荐指导性案例建议。


三、类案检索的原则


(一)按发布主体级别确定检索顺序,顺位在前者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类案检索的首选。


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比较容易检索。前一顺位检索到以后,可不再继续进行检索。


(二)按发布的时间检索,时间近者优先


应当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如果多个案例有冲突的,级别高者优先适用,时间最近者优先适用。


四、类案检索的主体


(一)法官


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必须进行类案检索。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二)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非强制义务,可以主动进行检索,向法院提交。


五、类案检索的呈现


(一)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制作检索情况说明或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是类案结果呈现的两种方式,由承办法官自主决定。但是,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二)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司法解释未明确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只规定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从字面意义理解,可以只提供相应案例文本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案例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必须要与在审案件存在关联性。


六、类案结果的运用


(一)关于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其他类别案件


指导性案例以外的案例,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03

律师评析


分析以上案例和相关规定,我们发现,类案检索情况对案件的影响是多元化的。法官对于当事人或律师提交的类案,其回应方式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是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优先检索和适用的对象。在指导性案例的回应上,有两种影响:


(一)回应

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回应了参照适用或者不参照适用,并给出了理由,程序合法,不影响判决结果。


(二)未回应

法官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指导性案例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1.未回应但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决就与指导性判例不一致,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判决违法。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由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方式解决程序违法的问题。


2.未回应但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


虽然法官未在裁判理由部分回应指导性案例,但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并不相同或相似,不应适用指导性案例。


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再审。不过,由于未回应不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上级法院虽然会确认法院的做法不妥,但仍会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二、关于其他案例的回应


由于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适用这些案例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影响,法官无须在裁判理由部分对其他案例进行回应,仅需予以“释明”即可。释明的方式未作明确,口头和书面均可。


而且,即使法官未对相关案例进行释明,也不属于程序违法。


三、关于程序违法的认定


从查询的案例来看,法官未回应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时,构成程序违法的认定条件十分严苛。


只有该类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而且该案例与在审案件相同或相似,应当适用该案例“同案同判”时,才构成程序违法。


其他情形下,未回应均不构成程序违法。


04

结    语


笔者认为,类案检索为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可能,虽然有些案例不能直接进行参照和参考,但类似案例的裁判说理同样为案件的判决提供帮助和影响。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下法院对类案检索的回应方式也各部相同,其法律后果也有很大的差别。


当事人在此类问题上缺乏经验,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避免因应对不当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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