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为优秀刑辩律师画像
作为一个职业,社会对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不可否认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律师在中国社会有了自己的定位和价值,无论是否认同,律师已经并将持续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助力。
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包括公安人员都有自身统一的职业培养路数,既有“术”这个层面的技能训练,更有“道”这个层面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等。然而,律师培养却有点各说各话,仍然有传统的师傅带徒弟模式特点,有些“行话”需要多年才能摸点门边。这个在市场上自谋生路的法律职业,似乎天然地就带有神秘性,特别是让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涉足的刑事辩护,更令人难以窥其堂奥。没有一定的发展路数,新入职的律师只能从技术上习得些许招数,而难以学习内功心法。
从检察官到律师的转变,我很想“翻墙”偷学他山之石。在学习之前,试图在内心为优秀刑辩律师素描一幅肖像,看看他们的特点,以此作为未来自己学习的方向。
法学、法律知识作为知识分类中的一个门类,无法自给自足;律师既要掌握法学、法律的内在知识,又要深谙与法律运行相关的外部知识。刑辩律师面对的都是社会属性很强的复合性工作或案件,若仅仅依靠学校教育习得的法学知识,或通过自学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只在法学、法律自身的知识范畴内钻研,往往很难进行有效辩护或“有效果的辩护”。第一,法庭上的公诉人、法官与刑辩律师掌握着相同的法学知识,在同一知识语境下,既然能将案件提交到法庭审理,一定是有了基本的构罪证据;这种情况下,仅从犯罪构成理论或程序法角度突破,实非易事。第二,发生在社会事务中的刑事案件,必然与社会本身有着各种关联性,可以从“发生学”角度探究刑事案件,回溯到与案件相关联的社会生活。
比如,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实践中,经常有员工在某公司上班,业务熟练后,一面仍在公司上班,一面又自起炉灶干私活,将订单揽入自己腰包,久而久之公司一定想对其进行惩治,刑事控告也是可选择的手段。当刑辩律师看到案卷材料时,已经是审查起诉环节,此时距立案已有较长时间,案件证据已基本固定,当事人拿了钱这一基础事实基本没有争议。此种情况下,刑辩律师若能了解涉案公司的经营特征,比如当事人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工作之便”,即“吃钱”行为与自身职务有无关联性;当事人与涉案公司有无劳动关系,即是否为公司员工(实践中的“皮包老板”挂靠现象很常见)。
研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可以开阔刑辩律师的辩护视野,从所谓“铁案”中寻找辩点,国内出现的一些经典刑事案件辩护,往往都与优秀刑辩律师从不同“寻常”处找准辩点有直接关系。之所以会认为他们有不同之处,是因为他们在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着力寻找突破口。法律知识对接到社会事务中,往往就是各行各业的规矩或规则,但律师仅掌握规则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行业的特点及其在市场中的运行逻辑,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从职业分工上讲,侦、控双方主要负责收集、组织证据并指控犯罪,刑辩律师则大多在现在证据体系基础上反驳,以此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且不说所谓积极辩护中的主动收集证据问题,仅从对现有证据的梳理、分析上看,优秀刑辩律师也有其过人之处。
一方面,优秀刑辩律师能从宏观上把握全案证据体系,既能换位思考公诉人会如何运用在案证据指控犯罪,又能切中要害的掌握公诉人构建的证据链条薄弱之处。当下刑事诉讼改革,审前辩护空间扩大,优秀刑辩律师在充分熟悉在案证据的前提下,及时指出证据链条存在的问题,以此与公诉检察官进行沟通,为当事人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最大化利益。
另一方面,优秀刑辩律师能从案件细节突破,从细微处反向分析案情,可能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比如,一起合同诈骗案,若仅从证据上看完全符合《刑法》224条规定。若从交易习惯切入,当事人在事前基于真实的交易项目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收取钱财,事后确实存在虚构事实并将合同款项占有。近年来人民法院基于此种情形,判决了多起无罪案件,这需要刑辩律师深入挖掘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惯例,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辩点。
再比如一起运输毒品案件,开车司机被抓后不认罪,坚持供述只是帮他人将车开往省外。律师反向思维,从还原案件真相的角度切入,亲历司机驾驶路线。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司机在住宿及下车休息期间,从未将藏于备胎下方的毒品取出,且直接将车辆置于酒店门口、路边等,未采取任何防备措施,倒推司机不可能知晓车内有毒品。从细节入手,看似很简单,但能将如此简单的道理运用到办案过程中,已然很不简单。
刑辩律师常与公、检、法等机关人员沟通甚或“对抗”,掌握与不同对象的沟通技巧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需要一份敢于沟通的勇气。刑事辩护业务禁止风险代理,在“计件收费”模式下,刑辩律师基本都是先收钱后干活。此种交易模式违背基本的劳动价值理论,很难激励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与国家机关人员进行有效博弈,这也成为制约刑事辩护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当看到所谓“死磕”律师时,我的第一感觉是敬佩;一个读书人,可以为了他人利益不惜代价(很多此类刑辩业务都是免费或法律援助),其中必定有超于常人的智识与勇气,更有一份正义感和担当意识。
有人说刑辩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一面有《刑法》306条、309条威慑,一面有委托人“耳提面命”,在“海水与火焰”中仍要继续于规则范围内运用规则。我当公诉人期间,偶尔会有本文所提的优秀刑辩律师出现,一来他们会就案件证据提出有针对性地意见,说实话,在办案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公诉人工作量,但心理却更踏实了;二来在法庭上他们会为被告人利益据理力争,且辩点适宜,公诉人与法官很难直接打断。案件结束后,我常与公诉人、法官沟通如何看待这种律师,大多认为该类律师有水平且不是“死磕派”,也不反感该类律师的辩护工作。
优秀刑辩律师不仅熟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更懂得在现有制度环境中恰当运用自身所学。勇气源于智慧,智慧在勇气之下突显精湛技艺,勇气在智慧之中化为令人敬佩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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