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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法律共同体,共同什么

2019-03-04429

发现原创||法律共同体,共同什么

原创 范杰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3-04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常在各种场合听到“法律共同体”这一提法,却并不知晓其所指。大略意指以法律为业的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群体组成。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使法律共同体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甚至角色对抗,更需要共同体成员的相互理解,在大致相同的话语体系内对话。法律共同体不一定存在具体的组织形式,更可能存在于观念之中。当然,分属于不同职业角色,可能有各自的组织形式,比如律师职业即有其自身的律师协会。


我不是法学家,无意于考究法律共同体的概念,但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有兴趣梳理法律共同体到底共同什么。共同体成员基于共同的知识素养,追求法治理想,在中国现实语景条件下努力推进法治进程。


共同的知识素养

法律共同体成员有共同的知识素养和教育背景,分享共同的思维方式和职业,共同体成员共性与特性并存。职业不同可能对同一问题所持角度不同,即使命不同可能存在利益对抗,但我们处理问题的思维起点和知识“元理论”却是相同的。


若没有共性的知识源,我们无法将其称为法律共同体,面对同一个案件,总能寻找到共同对话的基点。比如一个案件中检察官、法官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律师的意见,而这三个职业却分属不同的职业定位;但在查清案件事实即以事实为根据这一起点上,三者却并不冲突。


法律共同体具有法律知识优势,应以此服务于社会需求,且有自身职业伦理,共同体才可能良性发展。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应努力探求超越个体的通识性,在共同的职业活动与职业利益中,以相同的法律语言,遵循相同的行为准则,增进共同体成员的相互理解、团结,珍惜法律共同体荣誉。如此,法治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图景。


共同的法治理念

一是宏观方面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选择法治,意味着人治因素被抑制。作为法律人,却不应该以法律中心论或法律万能论自居,法律赖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主权国家的政治架构,法律从来都无法脱离政治。意大利法学家卡佩莱蒂认为,司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装置,“司法部门归根到底还是国家的一个部门”。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以规则定纷止争,有其特定的优势。然而,在处理复杂问题时,规则不明或多重利益交织,法律必须借助其它社会控制手段共同发挥作用,才可能实现法律的效用。


二是中观方面秉承规则治理思维。以规则定纷止争,意味着规则治理思维必然超越熟人社会的人情甚至惯例。即便是依靠其它社会治理手段解决问题,仍应有基本的规则意识。有了规则,才可以言说,才可能沿用,也才可能凝聚法律人共同的职业荣誉。


三是微观方面选择实用主义态度处理具体问题。重视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和效果,杜绝理想主义和超现实主义。比如在处理司法个案中,若坚守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很可能违背常人的基本正义观,法律人必然考虑社会影响、风俗、公众情感等因素,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博弈取舍。当然,实用主义并不是庸俗的媚俗态度,也不是无原则的超越法律,更不是为违法手段辩解的借口;实用主义是一种以目的为导向的纠纷化解方式。


基于中国国情下共同的职业追求

现代意义的法治,对中国而言是个舶来品。我们在借鉴他山之石时,首先引进了各种关于法治的理论,而各种理论本身也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这些理论是为了应对理论产生时代特定时空条件下的问题。然而,对我们而言,一揽子引进后,我们很难区分不同理论对我们自身的意义。


各种关于法治的理论中,司法独立很让法律人兴奋。就如上文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一样,司法从来都不可能完全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反而司法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并担负着很多政治功能。所谓西方的司法独立,应当是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的行政机构,司法人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判断而不受他人干预;但司法人员的判断前提,包括政治偏向、社会经历都无法完全独立于社会其它因素。记得在校读书时,老师说很多法科生不适应社会,习惯用条条框框来检视社会现实,大概就是说法科生在没有社会经验之前用西方理论来对应中国实际,往往四处碰壁。


追求法治,可谓几代国人苦痛经历后的选择。欲追求法治,仍需在中国固有的土壤下探索。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最主要的政治特色,进而也决定了中国法治的自有特色。在社会治理中,“治”是目标,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是现象,法律是社会治理手段之一种。将法律工作纳入党的事业中来,让法律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与社会治理的其它方式相互协调,共同为中国社会发展助力。


中国以“和”为中心的传统文化,需要法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重视程序、过程以及司法礼仪。既要对各自不同职业人员存有基本的尊重,又要努力在纠纷化解中寻找可能的妥协之道。(当然,这可能与规则之治的思维有冲突,但与通过法律化解纠纷的目的及效果并不矛盾)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依然鼓励刑事和解,考虑对被害人的伤害弥补;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抚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创伤,又能促使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共同体在追求中国法治的进程中,首先需立足于中国实际场景,不盲从西方法治理论,在遵循人类法治思维共性的基础上尊重中国现实,如此法治方能适应中国社会,也才可能有真正的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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