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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申请主体____发现原创

2020-10-16307

浅议破产申请主体 || 发现原创

杨浩月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10-16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近年来,经济下行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泥潭,为及时有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众多债权人或债务危机企业通过破产制度的“三驾马车”-重整、清算与和解,或注入新鲜血液为企业纾困,让其涅槃重生;或全方位清产核资,让其退出市场竞争;或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达成和解,让其继续前行。而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那么谁可以申请破产?笔者拟从破产申请的一般主体、破产程序转换的申请主体以及特殊情况的申请主体三方面进行阐释。


一、破产申请的一般主体


(一)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暨破产企业,下同)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可启动三种破产程序,但不同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所需准备破产申请材料的要求不同,包括申请书、能证明自身资产负债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其中申请重整时须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可行性报告;申请和解时须提供和解协议或和解方案等。


(二)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启动两种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法中债权人可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四类,且破产法未对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作进一步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债权人可申请破产及申请限制条件存在差异,其中,职工争议较大。


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只需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依法成立,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即可,无论债权金额大小。但职工债权人具备双重身份,其一,职工是对债务人享有职工债权的债权人;其二,职工与债务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职工是债务人的工作人员。破产制度既需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又需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单个职工申请企业破产,在企业有异议时,职工的申请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如(2019)苏132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虽存在职工安置问题,但被申请人正与相关公司协调解决,如立即进入破产清算,将客观上导致职工安置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企业的破产申请。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局等政府部门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政府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能动性亦越来越强。



二、破产程序转换中的申请主体


(一)清算转重整

1.一般申请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前提),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时间前提),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转重整。


2.特殊申请主体

在清算转重整中,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历史背景错综复杂、各方矛盾冲突激烈,形势状况千变万化,除法定的申请主体之外,清算转重整的特殊申请主体还包括管理人、债权人。


如(2019)皖1824破3号《民事裁定书》,基于:一、债务人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已离世,股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二、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有意向投资商愿意重整,且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债务人清算转重整,法院认为管理人作为清算转重整的申请人符合案件实际,因此,裁定受理管理人对债务人由清算转重整的申请。


如(2017)浙0122破3号之一、(2017)浙0122破7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中第3点指出,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作用,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因此,在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情形下,在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通过在能招募到符合条件的有实力的投资人的情况下,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由合并清算转合并重整的申请。


(二)清算或重整转和解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时间前提),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转和解或者重整转和解。案例如张家港市滨港事业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案及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转和解案。


(三)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及其他。


三、特殊情况的申请主体


(一)已解散未清算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执转破案件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如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由执行法院决定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进行破产审查,具体案例如(2018)渝0116破25号公告。


(三)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债权人数量众多,分布交广,社会影响较大,在申请上市公司破产时,还需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四)金融机构破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个人破产

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现由深圳率先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索试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或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至裁定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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