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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隐瞒病情者,谁为你的行为买单

2020-02-09421

发现原创|| 隐瞒病情者,谁为你的行为买单

原创 付书漫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0-02-09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过年回家,想着团聚,却忘记了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怕被隔离或被歧视是一方面,出去害人是另一方面。疫情期间,为实现对新冠状病毒的严防死守,减少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部门纷纷采取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通知与公告可谓随处可见。

尽管如此,也存在这样一些人漠视防疫规定,隐瞒病情,并多次主动与他人接触。以下是部分警方通报情况: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均隐瞒病情并与多人接触。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而刑法则是法律的底线。上述行为毋庸置疑均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否为犯罪?如果为犯罪,那应当采用何种罪名进行规制更为恰当?

一、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的法定描述,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上述涉案行为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进行规制。

涉案行为人在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情况下,通过隐瞒症状的方式,拒绝接受检疫及其他防控措施,并与多人接触,在特殊疫情期间,存在使他人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从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内容来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初步判定涉案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由此涉案行为皆为犯罪行为。

二、罪名适用及合理性辨析

(一)排除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犯罪故意及过失的法定描述,犯罪故意需具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因素以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犯罪过失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在此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能做一般的广义理解,而是应当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解,由此就上述三个罪名而言是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是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反观上述案件,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的时间均在2月之前且未被确诊患病,虽然在此期间各地均陆续采取了一定的防疫措施,但是行为人对于自身是否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被确诊之前无法明确认知,也就无法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会有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害后果。
由此,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既不符合直接故意对于自身行为内容及危害后果明知状态下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对其放任,故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上述行为的适用。同时因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已经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要件,故依照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上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评价更为恰当。
在明确上述行为人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进行规制且主观责任是过失的前提下,是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追责更为恰当,这就涉及到两罪名之间的辨析。

(二)犯罪构成要件对比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于犯罪故意与过失的法定描述,皆强调的是对犯罪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态。就本罪而言,不可否认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明知状态,但是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明知且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生。若明知相关后果而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生,因甲类传染病或者依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的传染病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一定情况下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对此应当适用其他罪名,譬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更为恰当。由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为过失犯罪。
(三)案件事实剖析
反观案件事实,就主体与主观责任方面而言都满足两罪的相关设定。就行为内容而言,行为人隐瞒症状并与多人接触的行为既可以评价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也可以评价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就行为结果而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有传染病被传播的结果发生,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要求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染病的传播的危险。
涉案行为人所密切接触的人中是否有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还有待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假若没有确诊患者,则只是满足传染病的传播危险的结果要件,只能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规制。假若存在确诊患者,则似乎对于涉案当事人应当依照想象竞合的原理,择一重罪处罚。
(四)危害等价性的判定
本文认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判断,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身需与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具有等价性。由此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对涉案行为的情节是否与放火、爆炸、决水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具有等价性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点的规定,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截至2月8日0时,据国家卫健委所公布的数据,全国确诊病例共计34546例,出院共计2050例,死亡共计722例,该种疾病现阶段的死亡率为2%。在人心惶惶的防疫期,隐瞒病情并与不特定多数人接触的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所带来的不安全感以及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利益所带来的危害,就危害程度而言无异于放火、爆炸、决水行为。将两者相等价,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旨精神,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由此,若涉案行为造成他人感染该种疾病,则根据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更为恰当,也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原则的精神。
隐瞒病情,或许是因为你的害怕、你的恐惧、你的无知,但这并不值得原谅。守好道德的底线,不要让无辜的个体与家庭为你的行为买单。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战疫,共度时艰!

作者简介


付书漫: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天津商业大学刑法学硕士,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得者。联系电话:1868323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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