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原创|| 隐瞒病情者,谁为你的行为买单
过年回家,想着团聚,却忘记了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怕被隔离或被歧视是一方面,出去害人是另一方面。疫情期间,为实现对新冠状病毒的严防死守,减少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部门纷纷采取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通知与公告可谓随处可见。
尽管如此,也存在这样一些人漠视防疫规定,隐瞒病情,并多次主动与他人接触。以下是部分警方通报情况: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均隐瞒病情并与多人接触。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而刑法则是法律的底线。上述行为毋庸置疑均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否为犯罪?如果为犯罪,那应当采用何种罪名进行规制更为恰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的法定描述,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上述涉案行为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进行规制。
涉案行为人在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情况下,通过隐瞒症状的方式,拒绝接受检疫及其他防控措施,并与多人接触,在特殊疫情期间,存在使他人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从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内容来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初步判定涉案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由此涉案行为皆为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对比
作者简介
付书漫: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天津商业大学刑法学硕士,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得者。联系电话:1868323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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