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涛
摘 要 近期,周涛律师团队连续办理了多起国内人员在境外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为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走势,结合办案实践及相关案例研究,我们整理了当前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基本态度及处理规律,供各位参考交流。 一、 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适用 1. 先刑拘、后审查是常态 根据当前的实务惯例,一旦确定嫌疑人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或工作,无论其辩解是“被胁迫”还是“不知情”,公安机关在收网或嫌疑人回国后,多数情况下会先采取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考虑跨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防止嫌疑人串供、逃跑的风险。 【案例】 喻某、卓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被告人喻某于202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卓某于202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两名被告人均系境外诈骗窝点的底层业务员,从事微信养号、活跃群气氛等工作,回国后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黄金37天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刑事拘留有几个关键节点:第3天、第7天、第14天、第30天、第37天。通常最晚在37天内,是否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会有一个结果,所以这也是黄金37天的由来。 在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若案情简单、罪行轻微,一般会在刑事拘留后3天内作出取保决定,更有甚者,帽子叔叔会在第一次笔录后直接口头告知将会取保,安慰其不用担心。 拘留第3天期满后,通常会决定是否延长羁押期限,通常情况单人单次作案是延长拘留至第7天,但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人作案等情况最长可延长至第30天,而在前述两个期限到期后,若需报捕,还有7天审查批捕的期限,所以就出现了第14天和第37天的关键节点。但在案件办理实务中,办案机关为查清事实,倾向于用尽拘留期限。 若第7天仍未收到取保的通知,那么通常延长了羁押期限,也就是会拘留至第30天,这个时候依然有可能争取取保候审。 在刑事拘留后的第30天满仍未告知是否取保,那么建议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因为接下来就进入检察院批捕阶段。这个时候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已经届满(最长30天),若超过30天仍没有任何消息,说明很可能已经在走报捕程序,这个时候是取保还是逮捕继续羁押,将由检察院决定。这个时候是最后一次争取取保的窗口,因为在这个阶段检察官会审查材料,通常还会去提审嫌疑人,面对面审视嫌疑人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有利条件:如果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初犯、偶犯、或者存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可能会在3天内决定取保候审。 实操建议: 1.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若想观望,在超过3天后也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不要等到30天期满再委托律师介入,因为这时候往往涉及到两个部门,沟通起来更复杂,更困难。 2.辩护律师应在此阶段尽快会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论述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若确定已经报捕,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材料和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及时再次会见,告知嫌疑人接下来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二、 审查批捕阶段:能不能不批? 若未能在拘留阶段取保,案件大概率会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通常为拘留后30天内)。 1.“不分主从,先捕为准”的惯性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境外回流人员,只要能认定在窝点停留超过30日,检察院通常会批准逮捕。但目前这一态势有所分化: (1)底层人员机会有所增加:单纯从事最底层话务、聊天的业务员,如果没有管理职能、没有领队或小组长职务,检察院出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考量,不批捕的可能性正在上升。 有前科者风险较高:如果嫌疑人存在刑事前科,特别是电诈前科或偷越国边境前科,检察院通常态度较为严厉,批准逮捕的概率较大,后续也倾向于建议实刑。 【案例】 杨某等3人诈骗案(最高法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判刑,刑满后不但没有悔改,反而伙同他人利用购物平台实施网络“刷单”诈骗。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 出境时长:30天是红线,一年是个重要参考 目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严格审查嫌疑人在境外滞留的时长。 (1)“一年”是个坎:如果嫌疑人在境外滞留一年以上,通常被推定为参与程度较深、主观恶性较大,不仅批捕概率高,后续判实刑且刑期在一年左右的可能性较大。 (2)30日红线: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即可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实务中,这往往是批捕和定罪的重要量化指标。 【案例】 陈伊恒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陈伊恒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中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窝点滞留十个月,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与境外时长基本呈正比关系。 三、不起诉和缓刑:谁有机会? 1. 无前科的,有一定辩护空间 对于没有前科、刚成年或在校学生、被高薪诱骗出境、在窝点时间较短(如仅数月)且未实施具体诈骗得逞的嫌疑人: (1)酌定不起诉:部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包括退还在境外获得的基础工资)、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愿意给予酌定不起诉的机会。 【案例】 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积极促使被告人申某涛等人退赃退赔,连同查扣在案的赃款及时发还被骗群众,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的高度重视,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支撑。 (2)缓刑:即便起诉到法院,只要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缓刑的概率相对较大。 【案例】 喻某、卓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两被告人均参与境外诈骗窝点活动,且均构成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但法院综合考量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喻某2.5万元、卓某2万元)、自首/坦白等情节后,均宣告缓刑。喻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卓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胁从犯”认定门槛较高,证据是关键 很多当事人会辩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的,但实务中这个认定的门槛比较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在受胁迫后仍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因此,除非有较为扎实的证据(如伤情记录、求救记录等能够证明人身受限的证据),否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从犯”而非“胁从犯”。 【案例】 邵某某、曹某某诈骗案 二人偷渡至缅北某诈骗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辩称是“被骗往诈骗园区”,因业绩较差在园区内多次被殴打、体罚,身上也存在相关伤痕。但法院经审查后未予认定胁从犯。核心理由包括: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二人在园区内可预支工资自行消费,下班后可使用手机进行上网活动,自由受限程度不足以使其丧失自由意志;二人从山西太原至广西南宁赌场从事服务,对进入边境地区参与违法活动具有风险预见性;工作时间长达半年,有足够机会摆脱或求助却未采取行动。 4. 园区后勤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共犯 并非只有直接实施诈骗才构成犯罪。在诈骗窝点内开设小卖部、提供餐饮、负责打扫的管理人员,或者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 习某诈骗案 被告人习某在缅甸“大寨子”诈骗公司担任后台客服,工作内容是为被害人“充值、提现(俗称上分、下分)”,并未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的环节。法院仍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四、给辩护律师的几个实操建议 结合上述实务情况,在此类案件中,有几个节点值得重点关注: 1.抓住37天黄金救援期:建议不要等到批捕环节再行动。在拘留后至批捕前的30天(最长37天)内,应积极提交法律意见,重点论述当事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是否为组织者)、作用(是否被动接受指令)、参与时间(特别是是否超过30天/一年)。 2.重视“退赔”的杠杆作用:在在跨境电诈案件中,追赃挽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律师可以积极与家属沟通,在合理范围内退缴违法所得,甚至适当补偿被害人损失——这往往是争取取保候审或缓刑的一个重要筹码。 3.精细区分“角色”: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有主从之分。只要当事人不是组长、主管,而是普通组员,就可以据理力争从犯的认定。 4.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国”:如果当事人仍在境外,可以建议其主动投案。根据司法解释,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对减轻刑罚具有重要价值。 五、给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1.第一时间委托正规、专业律所的律师(非法律咨询公司,该类公司依法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 2.如实向律师交代案情 以上是我们在近期办案中的一点心得体会。跨境电诈案件政策性强,核实非法获利和受害人难度大,各地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欢迎各位同仁和家属在评论区补充指正,共同进步。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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