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发现原创__散谈财产犯罪的手段和对象

2019-05-22543

发现原创||散谈财产犯罪的手段和对象

原创 范杰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19-05-2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盗窃罪与诈骗罪系传统而典型的侵犯财产犯罪,我们首先从财产犯罪的共性入手分析该类犯罪的手段,进而谈谈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侵犯财产犯罪有两种类型,取得型和毁损型。取得型财产犯罪分两种类型,一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比如抢夺、抢劫、盗窃;二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比如诈骗、敲诈勒索。在偷与骗之间,有着各种联系,实践中并不容易区分。


一、盗窃与诈骗的界限


1.并非只要有欺骗就是诈骗罪,盗窃罪也可能有欺骗行为

甲喜欢乙的苹果手机,欲占为己有。某日,甲到乙家欺骗乙说:“我看见你女朋友和一个男子在前面街上的酒店开房。”乙非常气愤,穿着比基尼就冲出门外,甲趁机拿走乙的手机。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转移乙的注意力,并趁机取走乙的手机,但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盗窃罪。原因:甲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乙也因为该欺骗行为而陷入了错误,但乙认识错误的内容并不是处分财产。乙并未因为受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手机,甲取走乙手机的行为违反被害人乙的意志。



2.并非只要有“交付”行为就是诈骗罪

甲喜欢乙的苹果手机,欲占为己有,便借乙的手机打电话,打电话过程中称屋里信号不好,便走到门口后逃离。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乙的手机,但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盗窃罪。原因:虽然甲实施了欺骗行为,也取得了乙的手机,且乙是自愿将手机交予甲;乙虽然在形式上将手机交予甲,但乙并未将手机处分给甲,此时在一般观念中,手机仍然属于乙占有;甲必须采取进一步转移手机的行为,才可能占有手机;所以,甲拿走乙手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即,如果不能认定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二、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1.《刑法》第266条之“财物”的界定

(1)财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有体物很明晰,大家也好理解,比如上面说的盗窃他人手机,那么没有实体介质的物质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按盗窃罪处罚。此处的通信线路即是无体物。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电力即属于无体物,既然电力这种无体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其它无体物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2)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刑法分则第五章标题是“侵犯财产罪”,因而只要能界定为公私财产的犯罪对象,均应包含于这类犯罪之中。第266条使用“财物”,如前所述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此处的财物似乎与财产相同,但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甲骗取乙1万元现金,丙骗取丁1万元微信转账;现金是财产或财物基本不会产生歧义,微信里的钱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微信里的钱只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在当今社会也不会有人产生异议,此处的微信转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物”,但仍应作为财产法益予以保护。


其次,刑法第92条关于公民财产的规定中,第四款规定,“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当今的数字化时代,这类权利性财产根本没有对应的实体“物”,但没有人会怀疑它们属于财产。刑法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几十个条文均规定保护公私财产、财产性利益。因此,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诈骗罪本身也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2.财物的性质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那么,此处的“公私财物”是指公私所有的财物还是公私占有的财物呢?即,刑法是保护占有还保护所有?一般情况下,大家会认为财产犯罪侵犯“他人财物”,意指“他人所有的财物”,因为从宪法保护财产的精神上讲,主要是以保护所有权核心的财产制度。因此,诈骗犯罪也应当以保护财产所有权为核心。那么,就会出现以下情形:通过不法手段盗窃、诈骗取回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成立财产犯罪。比如,甲的车辆被交警扣押停放在公安局,甲当夜潜入公安局将车偷回;按所有权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然而,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虽然车辆在物权法上属于甲所有,但其物权被合法限制,必须交纳罚款后才能恢复其权利,此时甲单方超越法律“恢复”其物权的行为,已然不被法律所保护。甲仍然会被按盗窃罪处罚。



随着时代的发展,真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换句话说,正是占有与所有的分离才使得我们这个社会越发充满活力。基于此,刑法保护公私财物就需要保护占有关系,而不能仅仅盯着所有权。比如,甲非法持有毒品,乙持刀抢劫甲的毒品;若仅从所有权进行保护,毒品系违禁品,民法并不保护甲对毒品的权益,但在乙实施抢劫行为时,刑法依然要保护甲对毒品的占有状态(虽然甲持有毒品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作者简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