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实践中,因夫妻双方家庭经济地位悬殊,掌控财产的一方很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益受损害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向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一方及接收财产的第三方行使权利救济,要求赔偿或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关注度颇高,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简要论述对于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法律效力及后果的认定规则以及受损方的救济方式。
一、 对于金钱的擅自处分
案例1:丈夫瞒着妻子,转款20万给妹妹作嫁妆。
案例2:丈夫瞒着妻子,使用60万购买一幅字画。
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的物权原则,这是由货币的流通属性所决定的。夫妻一方将其所掌握的金钱进行处分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该行为因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无效处分,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2、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具体到个案认定单方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还需结合夫妻双方的资产、收入、夫妻关系以及当地或夫妻间的生活习惯等因素来认定。案例1中丈夫单方赠与妹妹20万元结婚礼金,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很可能就被认定为损害妻子的财产权益,而无效;但对于一个资产几千万的家庭,且当地有如此的婚嫁习俗,则也应作考量因素,不一定无效。
第二种行为即双方法律行为(如用金钱投资或购买动产或不动产),则原则上应属有效。金钱属于特殊动产,从保护第三方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第三方既无法律上的义务,事实上也难以验证该笔金钱的使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取得对方配偶的同意。否则,正常的交易效率及安全都无法保证。受损一方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金钱,而只能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在案例2中,丈夫单独决定花60万购买一幅字画,只要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即便妻子知道后不同意,也不能向卖方主张返还价款。除非,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擅自处分
案例3:妻子将自己的一枚钻戒卖给朋友。
案例4:丈夫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按90万元的市场价私自卖给张三,且已办理过户。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擅自处分,受损的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财产?主要取决于该买卖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损一方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对该类行为的效力判断、权利救济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反之,如果受损一方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例如第三方明知处分一方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则可以请求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于股权的擅自处分
案例5:丈夫单独将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按市场价300万转让给李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股权的登记方未经配偶方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该处分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受损一方能否向第三方主张股权转让无效?
对此,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中给出了明确的意见,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因此,股权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利益,而是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利。故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只有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一方对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股权可以自行进行转让,无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但因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可以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当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其一人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该行为后果并非绝对无效。受损的一方能否主张处分行为无效,能否向第三方追回财产,主要取决于第三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擅自处分的一方,受损的一方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根据被处分财产的具体情况,要求赔偿或者返还财产,以维护何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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