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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穿公司不实追责,捍卫高管履职清白——发现律师针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精准抗辩、全面胜诉!| 发现原创

2026-04-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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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茂婷、唐兴兴


摘 要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高管履职风险高发领域。当劳动合同载明“总经理”身份、生效刑事判决亦认定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该高管是否必然需要对公司经营中的一切“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忠实勤勉义务边界究竟何在?当“高管”常以关联交易、违规决策、违规报销等事由高额索赔,司法实践中举证与抗辩难度较高。本案中,原告以委托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由,起诉索赔共计143万余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喻茂婷、唐兴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诉讼时效、高管身份认定、关联交易不成立、职务行为抗辩、举证不能五大核心要点层层拆解,全面否定原告诉请基础。一审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核心观点,驳回原告 138万余元全部赔偿请求,仅判决返还保证金5万元,案件取得压倒性胜诉,本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对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审查逻辑、刑事定罪与民事责任的切割标准,为同类案件办理及职业经理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委托人受原告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杨XX指派,赴云南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天然气项目筹建、现场管理及事务执行。履职期间,委托人不仅为公司发展多方筹措资金,更因项目用地手续瑕疵,基于公司高层承诺,以个人身份承担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底,公司法人去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动。新股东入场后与委托人矛盾激化,委托人于2019年离职。此后,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于2024年提起诉讼,以委托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由,索赔土地租赁差价、违建宿舍拆除损失、违规报销费用等共计138万余元。


发现律师事务所喻茂婷、唐兴兴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工商档案、公司章程、银行流水、财务制度、庭审笔录、刑事裁判文书等全案材料,确立时效抗辩为先、主体资格次之、行为合法性兜底、证据缺陷致命的整体抗辩策略,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关于三项损失的抗辩意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委托人并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驳回了公司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实现138万余元索赔全部驳回的重大胜诉。



二、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双方诉辩意见,发现律师团队精准提炼出以下三个核心争议焦点,覆盖公司类纠纷高频难点,为案件代理及维权策略制定提供了明确方向:


1、委托人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律师主张,委托人从未被原告公司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工商信息中进行过备案或者在公示系统中进行过公示;原告公司从未给委托人出具过聘任书或委任书,委托人并非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人在公司任职时,就公司事项均需发邮件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申请、汇报,实质为项目经理,无决策权,所有行为均听从董事长指令,不符合高管认定标准。


2、委托人是否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并导致了原告公司的损失?


发现律师主张,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委托人与其前妻已离婚,不具备关联关系基础;租金差异系四年间土地正常增值,并非价格不公允;合同由公司盖章、款项由公司支付、土地由公司使用,属于职务行为。


修建员工宿舍系实际控制人现场指令,公司全程知情并持续付款,属公司决策行为,被拆除原因系未批先建,与委托人无关。


委托人报销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所有报销均系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支出,不存在违规报销的情况,不存在侵害大业燃气利益的情况。


原告公司以委托人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为由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3、原告公司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丧失胜诉权?


发现律师主张,委托人2019年3月离职,原告公司2024年11月才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保证金于2017年10月退还,原告公司对该笔款项支出也有财务凭证予以记录,应当及时主张债权,但期间长达8年,时效同样届满。原告公司主张曾发送函告,但无任何送达证据,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三、律师意见


结合本案审理逻辑与司法裁判规则,喻茂婷、唐兴兴律师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抗辩要点、证据规则、高管责任边界提出以下实务意见,既为本案胜诉提供支撑,亦为同类案件办理及职业经理人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高管身份认定的司法逻辑:形式与实质的博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意义上需要对公司尽忠实、勤勉义务的仅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在公司设立或者发生变更时,都应该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而该备案信息则应在产生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管身份并非仅看工商备案,还需综合考量其在公司中的职权范围、实际影响力及担当工作的重要性。


本案中法院依据劳动合同及刑事判决书认定委托人为高管,但其后的裁判逻辑表明:高管身份的确认,仅系审查忠实勤勉义务的“入场券”,而非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法院并未止步于身份认定,而是深入审查了委托人具体行为的正当性。这正是司法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即便顶着“总经理”头衔,若行为系执行董事会或实际控制人指令,且程序合规,便不构成勤勉义务的违反。


发现律师提示:职业经理人应重视任职文件的规范性,尽量争取明确的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书面记录,避免因头衔与权限不匹配而陷入被动。


(二)忠实勤勉义务的审查基准:过程导向与商业判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应作扩大解释,商业决策存在风险不等于违反勤勉义务,应以决策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即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高管的决策过程是否善意、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非要求决策结果完美无瑕。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原告公司的三项索赔主张逐一进行了精细化审查:


1. 关于土地租赁“关联交易”指控


法院认定:其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委托人与其前妻已于2016年离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条件。其二,两份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跨度近四年,不能仅以单价差异认定价格不公允。价格公允性的判断应结合市场变化动态考量,而非静态对比。


2. 关于修建员工宿舍“造成损失”指控


法院认定:案涉职工宿舍从修建到被要求拆除历经近一年,可推定公司董事会知晓该情况,修建行为系公司决策而非委托人一人行为。委托人代表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本身不存在过错。高管的履职行为,只要经公司有权机构明示或默示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 此外,公司于2019年底付清工程尾款,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主张权利,其2024年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公司无法提供有效催收证据,时效抗辩直接导致宿舍损失诉请被驳回。


3.关于任职期间“违规报销”指控


法院认定:委托人在担任总经理前已制定行政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主张的35万余元违规报销仅依据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未提交原始记账凭证。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报销流程涉及多岗位审批,公司将财务管理失察的责任归咎于委托人个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发现律师总结:忠实勤勉义务的审查遵循“过程导向”。高管只要在授权范围内、遵循公司内部程序、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事,即使结果造成亏损,亦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价格公允、实际使用、公司盖章确认,可进一步强化交易合法性。公司治理失范、档案管理混乱导致的举证困难,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三)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界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责任的切割


本案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委托人因公司项目用地问题被判处刑罚。原告公司据此主张,刑事定罪已充分证明委托人未尽勤勉义务。然而,刑事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截然不同,不能简单等同。


刑事判决认定的是委托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侵害了国家法益。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审查的是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需满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


卷宗证据显示,原告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其推挖林地的行为系为公司利益、经公司决策的单位行为。委托人承担刑事责任,系基于其在单位犯罪中的职务身份,而非其个人私自行为所致。员工宿舍被拆的损失,直接原因是公司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行政违规风险。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遭受的处罚与损失,不应转嫁给执行层面的高管个人。


发现律师提示:


公司向高管追责,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并留存送达证据;作为被告方,时效抗辩应优先提出,可直接阻断原告公司诉请。


在处理涉刑民交叉的高管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区分刑事罪名与民事侵权要件的对应关系。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但绝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自动成立。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压倒性胜诉案例。核心在于厘清高管身份认定与忠实勤勉义务的实质边界,切割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关联。发现律师团队凭借对公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紧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规则,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了公司百万索赔,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本案既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高管处理公司类纠纷、防范履职法律风险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实务范本。


本案的胜诉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


1. 高管义务不等于无限兜底。 法律追究的是决策过程中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非让个人承担本应由股东共担的商业风险。


2. 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清晰切割。 经公司授权、符合程序的履职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不得因股权更迭、管理层变动,将前任高管的正常经营行为“污名化”为个人侵权。


3. 公司治理失范的后果自负。 当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管存在过错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


4. 刑民交叉案件需审慎对待。 刑事有罪判决不必然导出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法律逻辑独立,应分别审查构成要件。


最后,发现律师总结要点提示: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清晰的职责边界、规范的书面授权、完整的履职记录,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屏障。对于公司而言,健全的决策程序、规范的财务管理、及时的权利主张,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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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