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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浅论人与“动物”的法律界限

2023-10-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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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与“动物”的法律界限


[1]因此文以崇州恶犬伤人事件为讨论的引子,故加双引号,以示此“动物”非一切动物,仅指能对人造成伤害的被人饲养的狗和猫,一方面排除了野生动物(开始被人饲养后被人遗弃的流浪猫狗除外),另一方面排除了人类饲养,但一般不会对人类有伤害人身危险的金鱼、乌龟、宠物小鸟等。我国初富,尚没有对宠物立法,如人能饲养的宠物范围如何,留待他文探讨,此文不予涉猎。


最近崇州女童被恶犬咬成重伤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一方面,成都市区曾出现过反宠物主义者专门毒杀宠物犬的案例,另一方面,这种失去管束的宠物犬肆意伤人的新闻屡见不鲜。一方面,很多动物保护的爱心人士痛斥毒杀、虐杀宠物狗、猫的行为,力主立法机关推出“宠物动物保护法”,认为中国没有针对虐杀宠物动物的行为出台相应的法律,是一种法治的落后;另一方面,由屡见不鲜的动物伤人的恶性案例引发的普通百姓对饲养宠物者责任废弛的愤怒,以及事实上群众人身安全遭到动物威胁的担忧,又促发另一波反“宠物”的高潮。如此事关饲养宠物观点的两极分化,常给理性的人一种无法两全的抉择困难,实则它们都反映了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文明生活预期与落后的法治文明不相匹配的深刻矛盾。


成都市区常住人口已经突破2200万(据2022年人口普查数据),又一说法,加上成都周边郊县人口已经突破3500万。哪怕只是市区人口,已经相当于澳大利亚全国的人口总量。在这样人口稠密却地域狭窄的特大城市,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家庭饲养宠物犬,犬与人必须生活在同一空间,就必然面临人和动物的矛盾。成都市早在2009年11月27日就出台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并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养犬人携犬出户应该遵守的规定,如“(一)将犬只装入大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2019年,彼时《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九年,某校法学院二年级学生在双流区城市主干道上骑共享单车出行,一只未加牵引绳的大狗突然迎面而来,撞上了自行车,学生避让不及,狗被撞倒在主干道的自行车道上。狗主人迅速上前,要求惊慌失措的学生带狗狗去医院检查治伤并赔偿5000元损失。学生负担了八百余元的检查治疗费用以后,因为赔偿费用过高与狗主人发生了争吵,到辖区派出所寻求行政司法解决,与此同时,该校学生在其老师帮助下,依法《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指出不牵牵引绳遛狗及城市主干道上禁止携犬进入的规定,才最终解决争议。


2023年10月6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行走,看到路边有一只白色宠物松狮犬,于是凑近逗狗,不料松狮犬却一口咬住女子脸部,造成女子一侧眼皮、面颊、嘴唇都被咬烂,半张脸几乎毁容。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能够提高注意标准,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任何动物,其本身的动物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地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必须对所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动物的危险性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245条明确把动物伤人责任定位为无过错责任,即动物伤人不看动物主人的主观过错要件,而仅仅只有饲养动物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客观事实、动物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侵权构成要件。但即使是无过错责任,法律也规定了行为人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免责要件,即如动物主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动物伤人,动物主人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1246条则在1245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各地的《犬只管理规定》上升到衡量宠物狗主人是否当然承担动物伤人责任的法定宠物管理人注意标准,即只要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安全养犬,一旦造成损害,则哪怕行为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对受害人故意的证明责任法律分配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这也符合危险责任的行为人要对其免责要件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仍只能减轻责任。江苏盐城滨海县的松狮犬伤人案例,宠物主人不加管束把松狮犬放置路边,未执行相关犬只管理规定,即使受害人有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能免除和减轻动物主人动物伤人的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1247条进一步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主人必须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如,崇州恶犬咬伤小女孩案件,肇事犬为罗威纳犬,在很多地区都属于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养的“烈性犬”,但却不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附的二十二种禁养烈性犬名单中,从网传视频中目测该犬身高超过受害小女孩,也没有栓绳,直接扑倒小女孩,其状甚怖。据网络信息,我国农业部禁养包括中华田园犬、罗威纳犬、秋田犬等49种烈性犬,公安部也发布了同样的禁养烈性犬名录,但是笔者在我国农业部和公安部的官网上分别输入“禁养犬”“烈性犬”“犬只管理”等关键词搜索,均无相关政府文件公开。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和政府纷纷出台本地犬只管理规定,对烈性犬和禁养犬的界定却莫衷一是,标准不一。如四川省绵阳市于2022年6月公布了绵阳市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共29种,含所有品种的藏獒、高加索牧羊犬、德国牧羊犬(黑背)、斗牛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日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比利牛斯山犬、杜宾犬、恶霸犬、拳击手犬等29种以及所有含有以上血统的杂交犬,最后还兜底规定了成年身高超过60公分的犬类均为“其他禁养犬”。如果严抠地方行政条例的禁养烈性犬名录,扑向崇州小女孩的罗威纳犬固然不属于成都地区的禁养烈性犬,不能适用1247条,但此罗威纳犬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人”跟随,没有拴绳,并在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出没,不避让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已经严重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完全可以适用民法典1246条的规定,该罗威纳犬的主人应承担动物伤人的严格危险责任。


目前我国城乡有不少人豢养大型犬,小区内时有遇到拉布拉多犬、黑背、牧羊犬、罗威纳犬、中华田园犬、斗牛犬、恶霸犬、秋田犬、松狮犬等大型犬只出没,妇女、小孩、老人避之不及。成都市颁布于2009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效果如何,崇州市公共道路上罗威纳犬伤人的案件显见《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废弛。发生如此恶犬伤人的恶性案件,理应问责:问责一,罗威纳犬主人是否依法登记有《养犬登记证》,是否依法年检,依法免疫;问责二,犬只主人遛狗是否依法牵引,大型狗是否佩戴嘴套;问责三,犬只主人在公共道路上散放大型犬只,是否避让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妇女、老人、儿童以及其他民事主体;问责四,大型犬只在公共场所出没,是否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人密切跟随,以防范动物伤人。


日常生活中人狗的相安无事,往往会使人们丧失对动物的警惕性,动物保护主义者对“狗是人类的朋友”的宣传美化,也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们尤其是青年一代对动物的浪漫主义想象。一些少年儿童乃至大学生对动物的“兽性”无认识,直到自己无防备接近犬只受到伤害才追悔莫及。比如,某些高校保安对闯入校区的大型流浪狗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7条、第34条予以扑杀,却遭到本校学生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投诉。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国内每年有近4000万狂犬病暴露人群,而暴露后人群的狂犬病疫苗接种率仅为35%左右,狂犬病一旦感染,死亡率100%,我国狂犬病报告死亡数常年居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前五。2023年9月16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以配合我国每年递增的犬只伤人以后的暴露预防处置工作。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已消灭狂犬病的国家或地区总结的经验,一个地区如持续几年将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率控制在70%以上,不但可以阻断犬间的狂犬病传播链,还能从源头上消灭人类狂犬病。我国人用狂犬疫苗每年投放使用高达1400万人份,但由于犬只主人对动物狂犬疫苗的重视不够,各地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对宠物监管不力,导致全球80%的人用狂犬疫苗都用在了我国,国家因此每年耗费高达万亿的狂犬病防疫成本。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划定犬只管理规定中的各项针对犬只主人的义务和责任,公安机关应切实做好《犬只登记证》的发放和监管,对相应违法行为应严格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做好“动物会伤人”的危险性宣传,从根本认识上树立人与“动物”的法律界限。宠物犬只毕竟是具备兽性的凶猛动物,深居“城市田园生活”浪漫想象的民事主体自身首先要提高警惕、有所防范,保护好自己。必要时,依法向犬只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百姓来之不易的幸福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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