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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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0年5月14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 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表示,2019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批捕4.41万人、起诉5.67万人,其中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奸、猥亵等犯罪案件约2万人。
自我国1991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遵循《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所表明的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中央及地方陆续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等多项法律法规、意见和办法的指示文件。
本推文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2020年5月18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会发布了《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不难总结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下四个特点:
1.熟人作案
2.作案地点多为加害人居所
3.重犯率高
4.施害人以中老年人为主
据报告统计,2019年曝光性侵害儿童(18岁以下,即本文所指未成年人)案例301起,其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施害人多次作案167起,占比55.48%,持续作案最长达22年;在150起表明施害人年龄的案例中,施害人40岁以上占比59.33%。


二、家庭如何预防及处理
在5月14日的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史卫忠表示:“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具备办案和保护救助功能的‘一站式’取证场所478个。”与此同时我国针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性侵害的性别差异被逐步淡化,2013年10月2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单独规定性侵害男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后果。国家法律也通过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的主体义务,逐步形成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完整闭环。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手段和特点,家庭可以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01
正确且及时的性教育
创造不忌讳谈“性”的家庭环境
性教育不等同防性侵教育,性教育包括身体权利、性别平等、人际关系、健康、福祉、尊严等,预防性侵害只是性教育的一部分内容。《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提出了八个性教育的核心概念、主题和学习目标:关系、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理解性别、暴力与安全保障、健康福祉技能、身体发育、性与健康行为、性与生殖健康。本推文仅就防性侵教育部分作粗略介绍,更详细的性教育可参阅刘文利主编《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
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需要掌握不同的性知识,在幼儿园阶段孩子应当获得出生教育、性别教育、认识隐私部位的教育。出生教育即用卵子与精子结合的事实代替垃圾桶或者充话费的故事;性别教育即是教会孩子男女性别与性器官的差异;认识隐私部位的教育同时也是孩子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初步教育,裤衩和背心盖住的地方不能被他人随意触摸,同时也不能随意触摸他人的隐私部位,在接触隐私部位尤其是生殖器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手部清洁,不能用锐器或其他物品玩耍自己的生殖器。
在中小学阶段孩子应当认识自己的身体各个部位包括生殖器;认识并理解性别与社会性别;初步理解家庭和婚姻的概念;掌握青春期自己身体会出现的变化。
02
告知孩子可能的性侵害行为,包括:向你故意暴露生殖器,在你面前自慰;故意看或者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故意让你看或者触摸他的隐私部位;对你作出具有性暗示的动作;引诱或者强迫脱你的衣服;攻击你的隐私部位;引诱或者强迫你看淫秽图片或影像。
03
告知孩子哪些人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任何人。有可能是陌生人,也有可能是熟人;有可能是大人,也有可能是比你大的孩子;有可能是男人,也有可能是女人;有可能是异性,也有可能是同性。
04
关注孩子的异常行为:突然出现有性特征的行为;对某些人突然出现恐惧感或者依赖感;性格突然变化;冲动行为增多;睡眠失调;饮食规律失调;生理变化尤其是生殖器区域的疼痛。
05
当孩子遭受性侵后,家长应当首先带孩子寻求生理救助,治疗性侵害造成的生理伤害。保留好性侵害的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救助。家长更应及时带孩子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治疗性侵害造成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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