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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最新裁判观点评述

2022-11-15352

发现原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最新裁判观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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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11-1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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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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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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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51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27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12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4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6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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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评析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性质

二、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三、主体适格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

五、法院移交案件的情形

(一)已经作出管辖权争议裁定

(二)被告已经应诉答辩

(三)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但未开庭

(四)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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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引  言

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很容易被滥用,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手段。但是,部分管辖权异议也有其复杂性,并非恶意的拖延。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判断标准是什么等成为争议焦点,困扰当事人和裁判法官。


本文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以来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类管辖权异议案件,对其核心观点进行了概括,并进行了评述,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部分    裁判观点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5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如果主体适格问题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则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适格问题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当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当然,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高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专利权转移记录截屏显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21年5月7日由道康公司变更为德尔康公司,故道康公司的被诉行为与本案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已经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道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不同的职能定位,如需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则审查的前提条件是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会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乔某是否是适格被告并不会直接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乔某是否是适格被告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共同侵权案件只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可,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非典型必要共同诉讼中,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当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当事人主张的与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只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可,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本案中,根据迈瑞公司提交的第1729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睿浩诚公司购买,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制造商为久心公司。据此可以初步证明久心公司与睿浩诚公司具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有待通过实体审理确定。


本院认为,在侵权纠纷领域,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裁判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一类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对此类非典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此类非典型必要共同诉讼与基于相同诉讼标的的必要共同诉讼和基于同一类诉讼标的的普通共同诉讼均有所不同。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构成前述必要共同诉讼。原因在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考虑、防止裁判冲突的政策考虑、经济效果的政策考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当诉讼主体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即二者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根据公证书,能够初步证明城家公司杭州红普路分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且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到涉案专利授权之后意米特公司证据保全之前,故城家公司杭州红普路分公司与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已经达到管辖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至于城家公司杭州红普路分公司与其他被告的行为是否最终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案件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案例4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合同签订地为协议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情况下,易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宜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涉《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千方公司、借款人黄勇强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所谓的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系案涉合同签订地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千方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黄勇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便于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第二部分    律师评析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性质


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审理的范畴,不涉及实体审查,管辖权异议审查结果也是以裁定书的形式呈现。


但是,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相关事实影响到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时,需要进行初步的实体审查,比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当然,这种审查只要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像”即可,不必一定“是”,“是”的问题在实体审查中完成。


二、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管辖连结点就是用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案件事实,比如当事人的身份、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等。


有些管辖连结点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户籍所在地、公司的注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有些是不确定的,比如侵权行为地;还有些是当事人可以主动选择的,比如合同签订地,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双方没有实际关联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

当然,实践中一些人人为制造虚假的管辖连结点的行为应当被禁止。


三、主体适格对管辖权异议的影响


主体适格问题是起诉阶段必须审查的事项,但这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其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即可,不做实体审查。


同理,管辖权异议也应秉承同样的原则。所以,原则上主体适格问题问题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只有当主体适格作为管辖连结点影响到了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才进行初步的“实体审查”,达到可争辩的程度为止。


所以,主体适格问题一般不会成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理由。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期)提出,否则异议无效。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过规定期限的,即使异议成立,也会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效。


违反专属管辖的行为无效,法院也会主动进行审查,避免出现管辖错误的情况。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受理的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不应再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进行移交。这类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被驳回。


五、法院移交案件的情形


法院能否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由移交案件,需要综合考量被告应诉情况、开庭情况作出判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已经作出管辖权争议裁定


此时,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应该继续审理。


(二)被告已经应诉答辩


此时,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三)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但未开庭


此时,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一审开庭前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此时,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所以,法院主动移交案件的限制很严,仅限于一审开庭前且被告没有应诉答辩时才可以。



结  语


管辖问题是每一个民事诉讼必须考量的问题,原告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对于被告来说,合理、正当、有效行使管辖权异议,必须注意本文提到的一些实务问题,才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运用不当,将处于不利的境地,不可大意。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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