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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道 || 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真逃债之实务研析

2023-02-171108

一、前言


“打得赢官司,拿不回钱”,这句话无疑道出了执行难这一现实司法困境,有效执行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其配偶名下共有财产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之保障的最终落脚点,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然而关于夫妻共债认定法条出台后,民间个人借贷难以追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从而只能执行债务人个人资产。在此基础上,不乏有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与其配偶通谋,以离婚的形式掩盖转移财产(包括房产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之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这无疑使得本就困难重重的执行之路更雪上加霜。


本文将对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实现“真逃债”这一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寻求有效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权益的现实路径。



二、案例引入


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191执异52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偿还借款50万元整。在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发现王某名下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王某与其妻李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将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分割给了其妻李某所有。



三、离婚逃债的司法观点


从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看,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若双方协议后,房产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


另外,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解决路径


那么,面对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规避债务履行,作为债权人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路径一: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上述案例中的债权人张某得知财产已被王某借“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恢复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对王某所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王某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解除夫妻关系,并将夫妻共有的房屋等财产分割给了李某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房屋等财产的分割处理,是在明知对张某负有的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的协议处分,在事实上对张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危害,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因此张某依法享有撤销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通过该案例及相关司法实践可知,债权人若遇此情况,可提起撤销权之诉,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同属于债的保全的具体制度,常被应用于执行案件之中。而解决离婚逃债问题的关键是,明确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撤销之诉。因此有必要厘清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1.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于债务人离婚协议签订之前;

2.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使得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

3.债务人因此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4.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签订离婚协议)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由此可见,当发现债务人恶意离婚逃避债务,比如明知道拖欠债务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净身出户,或者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车辆归一方所有时,就必须尽快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以实现阻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效果。因此,如遇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规避债务履行,执行申请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以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进而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路径二:通过“拒执罪”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是针对“老赖”最严厉的措施,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判决及裁定的权威性,确保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实践中,“拒执罪”是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强有力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96】号指导案例——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表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以与妻子协议离婚为由,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有必要提醒案件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应主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结语


从2023年1月四川高院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债务人躲避债务的方式越来越“另辟蹊径”,比如:利用保险程序漏洞恶意转移财产被追究拒执罪;隐匿现金收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等。在面对执行难的现实困境中,如何多角度、全方位深挖财产线索,加快推动案件执行进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课题。最后,也提醒债权人,出借款项前固定好证据。比如在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当面共同签字,并留下相应的录音视频证据。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事后因无法举证,而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二来也可以避免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