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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因涉刑被驳回起诉后保全措施是否必须解除? | 发现原创

2025-12-1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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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元辉、陈宝鹏



一、案情概要


在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民间借借纠纷中,被告将原告资金归集后转支付案外人进行非法集资。案外人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立案后,人民法院审查本案被告可能涉及共同犯罪,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据此,认为原告申请针对自己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该依法予以解除,故申请法院解除,同系列其他基层法院的案件均按被告申请解除了保全,但办案律师代理的本案,通过法律论证及情理说明,成功说服法院不予解除保全措施。



二、关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三、焦点评析


单纯从以上条文规定上看,似乎被告以“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为由申请解除,是十分明确的情形,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解除。


但若从法律解释、立法价值、刑民程序衔接等方面予以深入分析的话,这种初步感观和印象是不可靠的。


四、具体论证分析


办案律师从如下几个方面对不应解除保全予以分析,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1.法律解释:被告申请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解除保全的主体资格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满足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主体是保全申请人,也即上述规定第一款的条件是对保全申请人的规定,并不是针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不能依据第一款规定提出解除保全。按照上述规定第四款,被保全人被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在被告并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解除保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能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价值分析:法律赋予了被保全人在保全错误情况下向保全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被保全人在保全申请人因未及时解除保全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该规定已经赋予了被保全人的救济途径,而在本案尚未实质终结的情况下,不存在会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且解除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更会造成被保全人转移财产,造成保全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概念剖析:本案性质上不属于被驳回,而是司法程序上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按照上述规定,应是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法院驳回,本案并非其他法院驳回,而是审理法院基于刑民交叉程序要求作出的移送其他处理机关处理,不满足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该规定明确的其他法院驳回是诉请已经被实质性审理,在实质性审理中发现需要驳回,才是实质性驳回,本案诉权并没有丧失,案件尚未实质性处理,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


4.刑民交叉: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的程序,不应单独适用民事规定径行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虽然民事案件因案件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案件仍然属于未决状态,仍然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对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单独适用民事规定进行解除。


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复查的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中止执行。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暂不予准许,待公安机关刑事程序结案确定。”的规定,为了避免被保全人钻法律漏洞,恶意转移财产,亦或便于侦查机关快速控制涉案财产,避免涉案财产被转移,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亦不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办案感悟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需要律师具有跨程序的专业敏感性,对于不同程序中的法律概念、立法价值的差异有深刻的理解。同时,面临“法条”困境的时候,要能跳出思维的惯性模式,找到法条之外的突破口。


对于该类案件的办理交流欢迎各界与办案律师来电、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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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