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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则是道德最后的卫士

2023-05-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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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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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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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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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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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主次责任的划分之争

二、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之争

三、交强险的赔付之争

四、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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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现实中,常常有一些老百姓“看不懂”的事情,比如最近的热点事件——高铁掌掴事件,“只要还手,就是互殴”的观点令舆论哗然。本文要列举的一个案例也是,乡村里自家院坝门口停得好好的摩托车被撞,还要被判承担次要责任!这些法律上被支持的事情,好像违背了最起码的道德认知。


法律与道德,究竟谁之错?




裁判案例


案例来源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5民终632号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况某无有效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雷某停放在公路右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2014年4月17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单方事故。况某家属不服,通过申请复核和信访,交警部门撤销了该认定书,责令重新认定。


2018年9月15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况某行驶过程中与雷某停放在公路右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况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过错造成此事故存在主要过错,雷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况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雷某赔偿350949元。



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况某死亡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计算,被告雷某在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况某生于1980年5月16日,事故发生时34岁,死亡赔偿金计算为34404/年×20年=688080元;丧葬费计算六个月为41649元,原告主张丧葬费计算33976元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况某1被抚养费为51110元,况某2为91998元。损失共计865164元。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车辆以外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不通过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金沙县交通警察大队第一次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况某骑摩托车自行摔倒后导致死亡,时隔四年经过重新调查作出了新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况某驾驶摩托车与雷某停放在公路右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导致死亡,新的事故认定书发放后被告雷某未申请复核,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应以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事实为准,确定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雷某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属于双方交通事故


生效的事故认定书中确定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从况某的过错来看,其无证驾驶、饮酒驾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颅骨损伤死亡,未确保安全驾驶撞上雷某停放的车辆,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雷某,况某自身绝大部分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雷某的过错仅仅是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路边,自家院坝门前,院坝与公路相连,法律的指引作用在于引导社会大众遵守规矩,虽对况某的死亡产生惋惜,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论道德或是法律均不允许无证、饮酒、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注意安全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不能因车辆之间发生了接触就要求违规明显较小的一方承担过多的责任。为此,确定况某承担此次事故95%的责任,雷某承担5%的责任,损失共计865164元,雷某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000元,剩余743164元雷某承担5%即37158.20元。雷某共应承担159158.20元。


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承担被上诉人的赔偿请求5%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上诉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后,上诉人并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并以此为据认定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一审已经充分考虑了死者况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的确远远大于上诉人的过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上诉人的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确定由上诉人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并未涉及医疗费和财产损失,故只能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在12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为此,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重新计算为:110000元+[(865164元-110000元)×5%]=147758.2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评析


本案事故纠纷,其实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最终,法官作为道德的最后卫士,捍卫了道德的底线。虽然结果还是有一丝的遗憾,但也算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一、主次责任的划分之争


本案案涉事故,从第一次的单方事故演变为双方事故,雷某从无责变次责,同样的事实为何发生如此变化,姑且不论。但是,一个简单的事故在4年后才重新认定,这本身就非同寻常。


雷某的停车究竟是否在禁止停放区域是事故认定的关键,只有违章或违法停放才应担责。在乡村,摩托车停在自家门口,应该也是民风民俗吧,从常情常理上来说无可厚非,应该也不止一家两家这样干吧。交警大队认定雷某是因为“未按规定停车”所以认定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这个“规定”是什么呢?理由能否成立呢?


如果所有的事情在没有危害后果发生时,大家都习以为常,不以为错,发生事故后性质突变,这一定是法的指引作用出现了问题。


二、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之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证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其实不等同于赔偿责任。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当事人未申请复核为由,以提出的证据不能推翻为由,直接采信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直接用于民事赔偿。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错误。


雷某没有在收到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后申请复核,并非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规章规定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又如何责怪当事人不申请复核?这种理由十分苍白无力。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是先有“证明力”,再由另一方举证来“推翻”。法院应当通过审查赋予事故认定书“证明力”,审查不过的,事故认定书“天然”不具有证明力。现实的做法其实是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


本案法官虽然认可了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但却对其责任认定比例进行了调整,结果上正确,也算是一种进步吧。


三、交强险的赔付之争


如果本案雷某购买了交强险,可能争议就没有这么大了——主要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如果雷某被认定无责,雷某也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即使雷某如本案被判承担5%的责任,也应在事故发生当时对应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不是如况某家属认为的在诉讼当时的交强险限额20万元内承担责任。试想,购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诉讼时的保险人可能已经变了,新的保险人会承担赔偿责任吗?当然不会,但原来的保险人依然要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将保险赔偿限额从122000元调整为11万元是正确的,没有实际发生的赔偿项目不应纳入交强险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四、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之争


交通事故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既牵涉到事故事实的调查取证,更牵涉到当事人的过错、路权和违法行为的判断,还有执法者的执法资格、能力和责任心的问题。


交警大队把守事故认定的第一关,交警大队的上级部门把守的第二关,其他有关部门把守第三关,法官则是最后的守护者。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无条件地服从道德。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认为,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结  语


烟火律师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则是道德最后的卫士。在穷尽其他措施后,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最终评判者是法官。法官必须坚守道德最后的底线,赋予法律以人性的光辉和道德的温暖。


最后底线的失守,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倒退,其恶十倍于犯罪。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