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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变化解读____发现论典

2021-02-08297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变化解读 || 发现论典

原创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2-0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正。罗毅律师再审团队将修正之处较原解释进行对比,并对所作修改、增删部分进行解读,以便对其进行准确适用。




一、制定依据、援引法条发生变化(除引言外共涉及4条)


新解释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新解释第一条(原解释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新解释第八条(原解释第十九条)修改为: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新解释第十条(原解释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新解释第十一条(原解释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解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因此,新解释制定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援引法条也随之变更。


二、删除被《民法典》吸收的条款(共涉及13条)


删除原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解 读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五章已对相应内容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 原解释第三条是关于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

· 原解释第四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 原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是关于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

原解释第六条是关于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

· 原解释第七条是关于融资租赁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 原解释第十条是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 原解释第十一条是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 原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关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 原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

· 原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 原解释第十七条是关于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原解释第十八条是关于出租人影响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以及自己怠于行使索赔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调整至《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


三、删除租赁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共涉及1条)


删除原解释第九条。


解 读


原解释第九条是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已规定出租人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再需要列举除外情形。在进行较高价值标的物买卖时,当事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询,确认标的物是否已登记,避免因非善意而无法实现交易目的。


四、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共涉及1条)


新解释第十四条(原解释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 读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三年。当事人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五、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表格对照全文

······


全文篇幅较长,此处只做部分展示,您可以关注发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融资租赁合同”或“20210208文件”至后台,获取链接下载《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变化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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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罗毅主任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2020年度办理各类型案件标的额80亿元。


罗毅律师担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再审团队成员十余人,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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