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资讯 ll 我所赵姝律师分享《电子商务多维合规(第二季第2讲)——电子商务合同解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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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也愈发广泛和受到重视。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仅见于《电子商务法》中的一章,虽然条文数量不多,但是每个条文均是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对我国现有法律的重要补充与修正。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也对电子合同有了进一步的规定。2020年6月14日,赵姝律师以云学院线上直播的方式,以《电子商务多维合规(第二季第2讲)——电子商务合同解析》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次课程主要从电子商务合同的概述、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及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三个维度,解析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赵姝律师先是介绍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即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合同主体具有电子化、虚拟化的特点,载体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为主,生效方式往往是电子签名的方式。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赵姝律师指出电子商务合同的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是使用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对其生成或接受的信息承担责任。并指出自动信息系统是电子商务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点,要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生效,就必须承认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地位。同时,行为能力推定是在电子商务中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如没有相反的证据,则推定行为人具有相关民事行为能力。随后,赵姝律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限制及订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以三个案例为例,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分析,使大家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具有更加直观的理解。
赵姝律师从交付和价款支付两个部分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进行阐释,交付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因此如何确定交付的时间是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的重点法律问题。对此,《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不同商品以不同方式进行交付的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价款支付以电子支付为主,涉及到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两个主体,《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具有公平交易义务和告知义务,保证电子支付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保障用户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同时,用户具有核对交易信息,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密码等义务,如遇到错误支付和未授权支付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赵姝律师对错误支付和未授权支付的情况下,责任如何承担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本次分享会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主体特殊问题、成立条件、订立规范等以及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的分析,使大家对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解,分享会圆满完成。
讲师简介
赵姝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海洋团队成员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自贸区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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