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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通行却被警方“控制”——鄄城5.12特大交通事故的五大追问 | 发现原创

2025-05-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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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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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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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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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追问

追问一   被警方“控制”究竟意味着什么?

追问二   陈某某被“控制”是否合法?

追问三   “路权”与“超速”是什么关系?

追问四   二次撞击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追问五   “优者危险负担”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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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引  言


又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4条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2人受伤,令人痛心!


2025年5月12日,山东鄄(Juàn)城县一十字路口,一电动车闯红灯引发惨烈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轿车司机陈某某排除酒驾毒驾但仍然被警方控制。“控制”绿灯通行的司机,引发网友一片哗然!


网友炸锅:“电动车全责,司机为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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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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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追问

那么,让网友破防的点究竟是什么呢?这个事故又凸显了交通事故领域哪些尴尬真相呢?我们不禁要追问:


追问一  被警方“控制”究竟意味着什么?

警情通报中提到,陈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没有提到闯红灯的电动车骑行人。

我们可以理解为,骑电动车的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


陈某某没有生命危险,已经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控制”的意思,就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大概包括继续盘问、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等。


追问二  陈某某被“控制”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本案中陈某某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主观过错,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是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责任划分为前提,即肇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显然,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责任尚未认定,肇事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不充分。


“控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但却是很有杀伤力的一个词语,其形式和实质都让人不寒而栗。


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将陈某某“控制”将对其造成实质的伤害,“控制”的时间越长伤害越大。


本案中,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从谨慎的角度对陈某某“控制”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强度,不能滥用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应当采取监视居住等相对宽松的措施。


而且,公安机关应当提高调查效率,尽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察、车辆鉴定等,根据调查情况及时解除或者变更“控制”措施。


追问三  “路权”与“超速”是什么关系?

道路交通中,路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很多事故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


路权可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其中,通行权是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以各行其道原则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行道路的权利,这一权利可进一步分解为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


本案中,陈某某在绿灯的情况下通行,首先享有时间路权。陈某某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同时享有空间路权。享有路权的一方,其合法权利不应受侵害,换言之其他主体不得干扰和侵害这一权利。


网传陈某某可能有超速行为,所以被公安机关“控制”。这就牵涉到路权与超速之间的关系判断问题。一般情况下,路权优先于速度。即违反路权原则,其责任要重于超速。不过,如果严重超速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于违反了路权原则,二者的权重几乎相当。根据陈某某的车速,可以进行以下推断:


A.如果本案陈某某没有超速,也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则陈某某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B.如果陈某某轻微超速,相较于电动车闯红灯的行为,顶多承担次要责任;


C.如果陈某某严重超速,则其行为与电动车闯红灯的行为性质相当,二者承担同等责任。


警情通报中已经排除了毒驾和酒驾,车辆的安全性能及车速还需要鉴定,需要等鉴定结果。


所以,根据已知的信息来分析,本案陈某某最多承担同等责任,也只有C情形下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追问四  二次撞击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事故其实存在二次撞击的问题。第一次撞击是电动车撞击机动车,可能直接致1人死亡;第二次撞击是机动车撞击三轮车,可能致3人死亡。


在第一次撞击中,机动车在不严重超速的情况下,顶多承担次要责任;在第二次撞击中,由于是机动车直接撞击三轮车,从形式上来看陈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烟火律师认为,本案虽然发生了二次撞击,但都是在电光石火之间发生的,本质上还是一次事故,所以应当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一次事故责任划分。具体而言,应当对本案所有主体,综合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不区分一次、二次撞击的责任情况。这样更符合情理和法理,符合人民群众普遍、朴素的常识和认知。


如果仅以三轮车上人员是机动车撞击致死从而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将颠覆人们的认知,破坏司法公信力。


追问五  “优者危险负担”该不该?

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个原则:“优者危险负担”。机动车在事故中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其注意义务和责任比例相对来说更重。这本来是一个非常美好的制度设计,但也面临巨大的困境。


本案事故中,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横冲直撞,无视交通法规,因其违法行为致使发生4死2伤的特大事故,是否值得人们的同情,是否需要给与“弱者”的待遇?陈某某绿灯通行却被“控制”,面临牢狱之灾,他究竟是“强者”还是“弱者”?


现实中这类行为经常上演:“弱者”成为道路上的“强者”,“强者”只能对“弱者”忍气吞声!


是时候引起人们的反思了,是时候引起司法和立法的反思了。


友情提醒

烟火律师希望本案最终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不能因为死伤多而刻意迁就,更不能采取“和稀泥”的方式,让无辜者蒙冤,让违法者逍遥!


对于机动车方来说,在道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交通路口,一定要慢速,警惕可能的“闯入者”,保护他人的同时也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


对于等待通行的车和人来说,也要提高警惕,免遭“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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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