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汪密
摘 要 在执行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债务人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完成最终结算、次债务人以“金额不确定”为由抗辩,导致债权人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债权人代位权作为破解“执行难”与“三角债”的重要制度,其适用前提尤其是次债权是否必须金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成为债权人维权的关键障碍。笔者通过代理本案历经仲裁、执行、撤销权之诉、代位权一审、发回重审、终审【案号:(2025) 川 18 民终 219 号】全流程,结合生效判决与司法裁判规则,对次债权未通过诉讼/仲裁最终确定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证据运用、冲突解决、办案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实务操作方案。 一、案件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债权转让+仲裁确权+执行不能+债权人代位权组合诉讼,核心法律关系层层嵌套、程序环环相扣。 (一)基础交易与债权形成 某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承接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BT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人,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系政府指定项目回购主体与付款义务人。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形成确定合法的到期债权。 (二)债权转让与仲裁确权 债权人依法受让上述工程款债权,并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因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决,确认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用等合计约700万元,主债权合法、确定、到期。 (三)强制执行陷入僵局 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直接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现实风险。 (四)代位权诉讼的启动与程序波折 债务人对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投资款、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损失债权,但长期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仅以函件形式沟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依法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驳回诉请、重审二审改判胜诉,程序复杂、对抗激烈、审理周期长。 二、代位权成立的核心要件与司法认定标准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二审判决对各项要件作出清晰司法认定,形成可参照的裁判规则。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本案中,债权人的主债权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债权内容明确、履行期限届满、具有强制执行力,且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完全满足“合法、有效、到期”的法定要求。相对方以债权转让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定主债权效力,但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既判力,法院不得作出相反认定。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这是本案最核心争议点。一审法院以次债权未最终结算、无明确给付判项、金额不确定为由,认定代位权不成立。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明确认定: 1.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基于BT投资协议形成真实的投资与回购关系,次债权合法存在; 2. 项目已竣工验收、审计完成、付款条件早已成就,次债权已经到期; 3. 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已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次债务人欠付投资本金、回报及资金占用损失金额明确且远超本案主债权,次债权具有可确定性。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构成“怠于行使”。本案中,债务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对外享有大额到期债权却仅发函催告,不起诉、不仲裁、不推进结算,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依法满足该要件。 (四)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案涉工程款、投资款及回报均为金钱给付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依法可以代位行使。 三、次债权金额未最终确定的效力认定与冲突解决 实践中,次债务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为“双方未结算、金额有争议、未取得生效判决”,一审法院亦以此驳回诉请。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次债权金额确定并非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 (一)法律层面:金额确定并非法定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并未将“次债权金额完全确定”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必备要件,仅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次债权金额的争议,属于代位权诉讼实体审理范围,而非起诉受理或驳回诉请的理由。 (二)司法层面:最高法类案明确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多份生效裁判明确: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以次债权金额事先确定为条件,金额争议可在代位权案件中一并审理认定,次债务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证据层面:以关联生效判决认定次债权金额 本案中,虽无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付款的判项,但另案二审生效判决已查明并确认次债务人欠付投资本金、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与金额,该事实属于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免证效力。二审法院据此直接认定次债权真实、到期、可确定,推翻一审错误认定。 (四)规则总结:次债权争议的解决逻辑 1. 次债权合法、到期是核心前提,金额可确定即可,无需已确定; 2. 金额争议可在代位权诉讼中审理,不影响代位权成立; 3. 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审计报告、结算协议、函件自认均可作为次债权金额认定依据; 4. 次债务人对金额的抗辩,应在代位权诉讼中提出,由法院一并审查。 四、本案代理的核心策略与实务要点 面对程序复杂、法律关系交织、证据庞杂、抗辩激烈的局面,本案代理围绕固定债权、锁定财产、突破法律争议、衔接生效裁判展开,形成可复制的办案要点。 (一)先保全、后代位,锁定责任财产 在仲裁阶段即申请冻结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应收款,成为首封债权人,避免债务人处分债权或其他债权人轮候查封导致按比例分配,为后续胜诉后的实质优先受偿奠定基础。 (二)主债权先确权,排除效力争议 通过仲裁程序快速取得生效裁决,固定主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排除相对方对债权转让、欠款金额、履行期限的一切争议,为代位权诉讼奠定基础。 (三)聚焦核心争议,推翻一审逻辑 二审中集中论证“次债权金额不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结合法条、司法解释、最高法类案、生效裁判事实,层层递进,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该核心观点,实现改判。 (四)关联裁判协同运用,弥补直接证据不足 在无直接结算协议或给付判项的情况下,以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作为核心依据,证明次债权真实存在且金额充足,实现“曲线证明”,有效破解次债务人的未结算抗辩。 (五)穿透责任主体,从空壳公司转向国资主体 通过代位权诉讼,将清偿义务从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穿透至具有充足偿付能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实务协同路径:从诉讼到回款 结合本案经验,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无财产、次债务人未结算的情形时,应按照确权—保全—代位—执行的协同路径推进,最大化实现债权。 (一)先固定主债权:优先通过诉讼/仲裁确权 无论是否准备提起代位权,均应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合法、到期、确定,避免在代位权诉讼中陷入基础关系争议。 (二)同步查找次债权:及时保全债务人的对外债权 通过诉讼调取证据、工商信息、裁判文书、项目资料等,查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应收款,防止转移或处分。 (三)代位权诉讼要点:聚焦四要件,弱化金额争议 起诉时重点证明:主债权合法到期、次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非专属;不必过度纠结次债权精确金额,明确金额可在诉讼中查明即可。 (四)冲突解决:内外有别、生效裁判优先 涉及内部关系,优先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外部第三人与公示事项,以工商登记、公示章程、生效判决为准;关联案件已查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 (五)执行衔接:代位胜诉后直接申请执行次债务人 代位权胜诉判决明确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次债务人,无需再向债务人主张,实现一步到位回款。 六、结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三角债、打通执行堵点、保全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大量案件因次债权未结算、金额有争议、债务人怠于主张而陷入停滞,本质是对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机械理解。 本案生效判决明确:次债权金额未通过诉讼/仲裁最终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只要次债权合法、到期、可确定,债权人即可提起代位权诉讼,金额争议可在案件中一并审理。这一裁判规则既尊重契约自由与当事人真实意思,又严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利益。 在实务中,债权人应树立“确权+保全+代位”一体化思维,运用生效裁判固定事实,借助财产保全锁定财产,通过精准法律适用突破次债务人抗辩,最终实现从“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目标,为建设工程、金融借贷、买卖等领域的债权实现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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