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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原创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缓冲期”届满,从业单位如何应对

2024-03-01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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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背景

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界定

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资质要求

四、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主要义务

五、结语


近年来,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尤其是2020年实体经济遭受疫情冲击以来,平台引领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体现了较强的抗压和发展能力,对于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影响行业形象的负面事件时有发生,网络表演健康生态仍需进一步加强,基于此,监管部门多次发力肃清行业。本文将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界定、资质要求及主要义务等角度,探讨《管理办法》“缓冲期”届满,行业监管走深走实,从业单位应关注的核心要点。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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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实施《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我国现阶段的管理体系下对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监管空白,明确并细化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为期18个月的“缓冲期”,即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视为违反《办法》的规定。


2022年10月10日,文旅部市场管理司又发布公告,将《管理办法》涉及的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即在2023年2月28日以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的经营活动或经纪活动不会被视为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2024年3月1日起,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将因违规从事网络表演的经营活动或经纪活动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界定


根据《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据此,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业务主要是网络表演的经营活动或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经纪服务。


首先,关于何谓“网络表演”,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2023年3月21日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标准对“网络表演”定义如下,“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注:网络表演领域的直播是指实时传输表演内容,短视频是指表演内容录制剪辑后上传的简短视频,两者都是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的一种。”


其次,关于何谓“文艺表演活动”,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文艺表演活动”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因此,律师建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及时咨询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以便确认“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认定标准等事宜,明确自身是否将落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


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资质要求


关于最近行业热议的“双证”,《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配备3名以上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同时,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也应当依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即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将可能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律师建议相关从业单位及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核实是否有足量经纪人员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s://wlsc.mr.mct.gov.cn/user/login#),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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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主要义务


除前述问题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网络表演者应履行的管理义务,归纳如下:

(一)核实网络表演者的身份和年龄


首先,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但不限于面谈、视频通话的方式,对于网络表演者的身份予以核实。网络表演者应享有拒绝提供个人信息进行身份核实的权利,但在该等情况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向未核实身份的网络表演者提供经纪服务。


其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因此,律师建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征询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若日后双方对于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相应沟通记录也将成为认定争议条款效力的重要凭证。


(二)与网络表演者签订书面协议


《管理办法》本身并未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络表演者所签订协议的具体类型。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在后续解读中指出,该等协议的形式应为《民法典》第469条所述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形式。


在行业实践中,尽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络表演者的合作五花八门,但双方之间的协议所涉及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委托关系、经纪关系和劳动关系三类。


为了避免引发后续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双方签订协议时应当尽量明确合同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律师建议双方签署经纪合同,通过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方式防止网络表演者成为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俗称“网红”)完成流量积累后另攀他枝从而给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三)重视内部教育培训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于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即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表演负有审查义务。


《管理办法》还列举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针对违法违规网络表演者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包括: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及时通知网络直播平台等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四)强化日常管理并禁止诱导用户消费


另外,针对网络直播市场上KOL诱导或诱惑用户实施打赏等消费行为频发的现象,《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明令禁止网络表演者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消费。


因此,律师建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对KOL开展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时,应明令禁止任何诱导用户消费的行为;在审核KOL的表演内容并对KOL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时,应重点关注KOL是否实施了上述所列举的诱导用户消费的行为。对于诱导用户消费的KOL,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处理违法违规网络表演者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置。


除前述主要义务以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障经纪服务质量,至少满足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所配备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且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表演经纪活动应依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


五、结语


自2021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多次“重拳出击”的举措表明,无论是新兴的网络表演经纪领域,还是传统的演出经纪领域,都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系列新规在肃清整个行业的同时也为行业规范走深走实铺设了轨道。


2023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连续发布《网络表演(直播)平台运营服务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等多项团体标准,证实协会未来将运用标准化手段,通过相关文件的宣贯和执行,进一步促进平台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和用户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经纪机构运营行为,促进其健全内部管理与培训制度,同时维护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与市场竞争秩序。


对此,相关从业单位应重视自身建设,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为行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