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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有道 || 植物育种的商业秘密保护

2023-07-041281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备很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重要的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随着信息和网络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更加凸显,却又变得更容易被窃取和传播,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也在增大。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以下简称《纲要》),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崭新阶段。《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接下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致命的后果,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企业利益维护的重心。


一、商业秘密案件概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得到3905篇裁判文书。以上述文书为基础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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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分布在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及首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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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非技术秘密和非经营秘密的案件数量最多,这说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很多商业秘密无法被定性为是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科学研究等实体行业。一审中,接近一半的案件都是撤回起诉,因为商业秘密案件,纠纷双方大多会以调解结案,而继续诉讼的大多会经过二审,但多数案件会维持原判。


二、典型案例:首例亲本商业秘密保护案


亲本,是杂交亲本的简称,一般指动植物杂交时所选用的雌雄性个体。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与农业种植有关的商业秘密也具备重要价值。亲本“W68”商业秘密保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首起涉及育种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育种创新成功的秘密保护,为农业、种植业的经营者提供了相关参考。


【案件信息】


原告: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日


【基本案情】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因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搏盛公司)侵害其持有的“W68”自交系亲本种子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自交系亲本“W68”系华穗公司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杂交品种“万糯2000”(品种权号为 CNA20120515.0)的父本,未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华穗公司制定有保密制度,明确公司的技术资料、育种样本、育种亲本、繁殖材料等属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并且未对外公开“W68”,也未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


华穗公司发现搏盛公司存在不正当获取“W68”并用于繁育品种的行为,于2020 年9月 24 日申请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搏盛公司繁育的玉米种子样品等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并申请将保全的待测样品与保存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种质保藏中心的“万糯2000”父本“W68”的标准样品进行对比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检验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华穗公司由此认为搏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技术秘密。


【争议焦点】


1.“万糯2000”的亲本“W68”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


2.搏盛种业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玉米新品种“万糯 2000”父本“W68”包含杂交种遗传信息,该信息是一种技术信息;(2)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W68”已在行业内被公开,为玉米育种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3)并且原告采取了公司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因此“W68”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鉴于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并且不能说明“W68”的合法正当来源,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W68”玉米自交系品种的主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W68”技术秘密,将库存的“W68”玉米种子交还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糯 2000”品种审定公告记载了“W68”和“W67”组配的“万糯2000”品种的选育人为华穗公司,可初步证明一审原告为“万糯 2000”父本自交系“W68”的育种开发者或权利人,表明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考虑到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实物载体不可分离的特点,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实践中,亲本材料育种来源的公开、育种材料编号的公开以及利用该亲本培育的杂交种的公开销售,不会造成该育种材料丧失秘密性。对于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育种材料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一审被告主张其生产繁殖“W68”的行为为科研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2020年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支持权利人要求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主张,合法有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拓展:育种创新成果秘密的认定


植物育种创新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其本质是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即通过选择、杂交、利用变异、基因工程、基因编辑等育种技术选择利用各种种质资源中符合人类需求的一些遗传类型或者少数特殊基因,经过若干育种环节,重新组成新的基因型,育成植物新品种的过程。从理论上,可将育种创新的过程分为种植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四个主要环节,并形成不同类型的育种创新成果,可获得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


1.天然物种资源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育种创新链的前端为天然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工作。这一阶段的大部分工作不涉及育种材料本身的创新创造,主要涉及收集、整理、分类、评价技术的创新创造。未经人工改造的植物资源,不管具有多大的商业价值,均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不能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2.植物新品种可以直接获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七)植物新品种;

……


《种子法》专门为“新品种保护”开辟专章,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育种中间材料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


育种创新链的中端是对收集整理鉴定好的遗传资源,进行具有目标性的驯化和改良,可以通过传统的杂交或者系统选育方法、辐射变异或者借助分子标记辅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实现优异基因的固定遗传,形成可以利用的育种中间材料。这里的育种中间材料,也就是人工创制的种质资源,具有非常丰富的表现形态,既可以是尚未形成品种的植物群,也可能是形成亲本的特定品种,还可以是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以及经过转基因技术改进的转基因植物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伴随着育种中间材料的各种创制方法,包括化学辐射、太空辐射、基因编辑、转基因方法、基因序列提取方法、基因序列与目标植物的结合方法等等育种创新方法。


本案中的亲本“W68”就属于育种中间材料的一种。二审法院指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李菊丹:《论育种创新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载《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

2.张研、张健:《信息化时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研究》,载《法律法规》2023年第3期。

3.钟辉、郝佳:《育种产业中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的衔接》,载《中国种业》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