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资讯(第七期)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附涉税案件新旧对比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税务部门持续曝光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税务总局公布2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案例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该如何界定?——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4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公告》规定: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针对近期涉税中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工作重点聚焦以下内容:
(一)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通知》从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提出十五条支持措施,包括:(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从以下八个方面规定了落实措施: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附涉税案件新旧对比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新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涉税案件新旧立案标准对照表:
▲
向上滑动阅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等文件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办法》从部门数据共享应用、联合监管、税费协作服务、征管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出台《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5月1日期实施。
《公告》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3.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 以上的。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公告》同时对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困难减免的核准权限、困难减免的申请、办理与核准做了详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税务部门持续曝光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2022.4.27
来源:人民网
近期,税务总局以及四川、大连、青岛、福建、安徽、山东等地税务部门相继曝光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保持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4月27日,税务总局又公开曝光2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1起骗取税费优惠案件、1起“黑中介”协助虚开发票案件,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税务总局公布2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案例
2022.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总体进展顺利。但有的基层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退税审核责任不落实、把关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纳税人多退税款。税务总局公布了2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
▲
向上滑动阅读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该如何界定?——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瑞成公司”)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其关联方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苑公司”)的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同时就多个事项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为依据处以少缴税款金额一倍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中包括了价格明显偏低调整营业税的部分。瑞成公司不服,遂将稽查局列为被告就税务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除处罚本身的问题外,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瑞成公司向南苑公司离退休职工让利销售房屋,是否属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各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局在无价格认定行政职权的情况下,以瑞成公司在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南苑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为由,直接以同期市场价格对瑞成公司进行调整补缴营业税,属越权行政,相应的处罚决定因此缺乏法律依据,故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出示新证据: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稽查局有权核定。此外,稽查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请示函,提出“开发公司低价将商品房销售给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职工的行为,应属关联企业间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所进行的交易。因此,该公司以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批复为依据低价销售商品房,不属于正当理由”。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答复(税总办函[2013]884号文,简称“答复”)“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营业额”。
二审法院认为:瑞成公司应上级要求,为解决企业老职工住房困难,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经上级批准、董事会决定给老职工售房价格让利20%。南苑公司前身为国有企业,其离退休职工收入低,住房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多次到政府及其他部门上访,要求改善住房条件。在此情况下,瑞成公司在降低企业收入的情况下,以低于同期销售价格20%向南苑公司离退休职工优惠售房并无不当,此举应视为瑞成公司解决老国企退休职工住房困难、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善意之举。税务局简单地将此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正当理由的”,并以此为由对瑞成公司处以营业税罚款显属不当,其对“无正当理由”的认定属滥用行政权。同时,二审法院认为,稽查局递交的复函,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参照的规章,且稽查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内容并未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故该复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发现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服务团队汇聚了一批深耕于财税法领域的律师,成员均具有法律、税务、财务领域的交叉专业背景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经历,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依法行政指导、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涉税争议解决(纳税评估、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复议、诉讼)、税务合规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